符合全部下列标准的受试者方可入选本研究: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1.
2.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la期:经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缺乏临床标准治疗或当下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方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
Ib期:各队列入组的患者需符合以下标准:
队列1(复发转移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非小细胞肺癌,既往接受过化疗及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的患者
队列2[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非鼻咽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头颈部鳞癌,既往接受至少一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3(复发转移性晚期胆道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道恶性肿瘤,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4(复发转移性晚期食管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食管癌,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5(复发转移性晚期宫颈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宫颈癌,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6(复发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三阴性乳腺癌患者,既往至少二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7(复发转移性晚期间皮瘤):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间皮瘤,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疾病进展或不耐受队列8(其他实体瘤):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注:如果辅助/新辅助治疗期间或者完成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则认为辅助/新辅助治疗是针对晚期疾病的一线治疗。
4. 提供用于免疫组化评估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用于免疫组化检测CD228表达: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分或1分:5
6.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患者有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剂量递增阶段参考研究者的评估结果,剂量扩展阶段参考中心影像的评估结果):
7.具备充分的器官功能:
a) 血液学(首次研究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及促血小板生成素):白细胞计数≥3x10%/L、中性粒细胞计数≥1.5x10%/、血小板计数≥100x10%/L、血红蛋白≥90g/L:
b) 肾功能: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c)肝功能:总胆红素≤1.5x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xULN、碱性磷酸酶(ALP)≤3x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AST≤5xULN,对于有骨转移患者,ALP≤5xULN:白蛋白>30g/L: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x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
8.预计生存期≥3个月:
有生育能力女性(未接受手术绝育和/或绝经未满1年,手术绝育定义9.为接受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筛选时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男性和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本人及其配偶/伴侣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包括捐精和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1.合并疾病和既往疾病的规定:
a) 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重大心血管疾病者:(1)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2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CVA):(2)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3)活动性心肌炎:(4)各种心肌病;(5)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大于160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或显著低血压(血压<90/60mmHg)、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6)QTcF间期异常(女性QTcF>470 ms,男性QTcF>450 ms):
b) 筛选时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病复发风险者,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自体免疫性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通过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和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可纳入)、I型糖尿病(仅通过胰岛素治疗病情稳定者可纳入)、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白癜风、银屑病、脱发等无需任何干预者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有童年期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长期激素治疗者可纳入);) 筛选前6个月内存在脑血管意外史(包括TIA)或风险较高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史(如肺栓塞、深静脉血栓、门静脉血栓等):
d) 首次给药前存在未愈合的皮肤溃疡(肿瘤相关除外)及持续的急性或慢性感染性皮肤疾病:
首次给药前14天存在的中重度哮喘、重度及以上慢阻肺;e)
f筛选前存在活动性眼表疾病:
筛选前2周内存在控制不良的恶性体腔积液:8
h) 筛选前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脊髓压迫者(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无症状的脑转移经过治疗且影像学证实病灶稳定≥>4周可入组):
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采取过根治且目前病情稳定的非侵袭性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
j 首次给药前2周内正在给予或需要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除外抗病毒药稳定剂量下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1X102拷贝数/nL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k) 筛选前存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和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胃肠梗阻、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有胃肠道出血倾向或穿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筛选前3个月内有呕血、便血、黑便、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病史者;
筛选前8周内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结肠炎者,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或自体免疫性肠炎、克隆恩氏病和缺血坏死性肠炎者,或24小时腹泻≥4次者;
m) 既往治疗中所有急性、具有临床意义的治疗相关毒性未在第1周期第1天给药前恢复至CTCAE5.0≤1级(脱发、色素沉着除外):神经毒性未恢复至CTCAE5.0≤2级,血红蛋白未恢复至≥90g/L:若发生其他异常,经研究者判断不会增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在经申办者和研究者讨论和批准后可入组;
2.合并用药/治疗和既往用药/治疗的规定;
a)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化疗、放疗、靶向治疗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b)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细胞治疗、免疫治疗、ADC药物治疗、大型手术或任何抗癌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既往接受过CD228靶点药物治疗;c)
d 既往接受过含MMAE成分的药物治疗:
e)首次给药前28天接受细胞色素P4503A4(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治疗(详见附录2):
受试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Ia期):
经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缺乏临床标准治疗或当下不适合接受临床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剂量扩展阶段(Ib期):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非小细胞肺癌、三阴性乳腺癌、胆道癌、宫颈癌、食管癌、头颈部鳞癌、间皮瘤等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试验用药品
药品名称:注射用BA1302
规格:50mg/瓶
贮藏:2~8°C避光保存。
由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剂量递增阶段(la期):
入选受试者被分配到10个剂量组(0.2mg/kg、0.6mg/kg、1.2mg/kg、2.0 mg/kg、 2.5 mg/kg、2.7 mg/kg.3.0mg/kg 3.6 mg/kg、 4.0mg/kg、 4.4 mg/kg),每3周给药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失访、死亡或撤回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肿瘤治疗或研究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剂量扩展阶段(Ib期):
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的数据选择合适的剂量给予患者相应的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失访、死亡或撤回知情同意、开始其他抗肿瘤治疗或研究结束,以先发生者为准。用法用量:
复溶:取注射用BA1302(50mg/瓶)恢复至室温后,使用无菌注射器向西林瓶中缓慢加入5ml注射用水复溶。复溶后的样品浓度为10mg/ml。复溶过程中注意不要剧烈摇动西林瓶,目测冻干粉复溶完全后,轻摇混匀。配伍:本品配伍稀释剂为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后和配伍后的样品应立即进行输注或稀释输注。如有特殊情况,建议2-8°C保存时间不超过24h,室温保存时间不超过4h。
在1h士10min将配置好的药品输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