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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汉科生物登记号:CTR20244879胃癌、乳腺癌新药临床试验:CD47-SIRPα免疫药物HCB101联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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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HCB101注射液
适 应 症:
晚期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3 经组织学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如果受试者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期间出现进展,或在完成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进展,则该前期治疗可计为一线治疗。
1) 队列1:
• 既往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
• HER2高表达(IHC 3+ 或 IHC 2+ 且FISH或其他当地认可的经验证检测方法证实存在HER2扩增)。
2) 队列2: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
• 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对于HER2高表达患者,一线治疗必须包含曲妥珠单抗);
队列2Q - 胃癌/GEJ癌(二线),Q2W HCB101给药方案探索: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或食管胃腺癌;
• 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对于HER2阳性患者,一线治疗必须包含既往的曲妥珠单抗联合治疗,除非存在用药禁忌或无法获得);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适合接受雷莫西尤单抗+紫杉醇作为二线治疗;
适合在分配的Q2W给药方案探索队列中接受HCB101治疗。负荷剂量方案和无负荷剂量方案(如评估)应被视为不同的模型引导的给药方案,不应在同一计划剂量队列内混用。
3) 队列3: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
• 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对于dMMR/MSI-H患者,既往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 RAS(KRAS, NRAS)和BRAF为野生型或突变型。
• 子队列入选标准:
1. 队列3a) 除了上述标准外,无额外特定限制。
2. 队列3b) 既往未使用过西妥昔单抗治疗;且RAS (KRAS, NRAS) 和 BRAF 均为野生型。
3. 队列3c)既往未使用过包含伊立替康的化疗方案;
4. 队列3d)既往未使用过包含奥沙利铂的化疗方案;
4) 队列4:
• 既往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局部或区域性)或IV期(M1)三阴性乳腺癌(TNBC)腺癌;
• 表达PD-L1:在中国大陆使用特瑞普利单抗CPS ≥1;在美国使用帕博利珠单抗CPS ≥ 10。
5) 队列5:
• 既往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食管胃结合部腺癌;
• HER2中表达(IHC 2+ 且FISH证实无HER2扩增)、低表达(IHC 1+)或不表达(IHC 0);
• 表达PD-L1:在中国大陆使用帕博利珠单抗CPS ≥ 5;在美国使用帕博利珠单抗CPS ≥ 1。
6) 队列6:
• 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包括口腔、口咽、下咽和喉部);
• 队列6a/6b)既往未经治疗,且表达PD-L1(CPS ≥ 1)。
• 队列6c)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进展。
1) 队列7:
•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性卵巢腺癌(包括输卵管癌和原发性腹膜癌);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后出现复发或难治性疾病;
• HER2高表达(IHC 3+ 或 IHC 2+ 且FISH证实存在HER2扩增)、中等表达(IHC 2+ 且FISH证实无HER2扩增)或低表达(IHC 1+)。
2) 队列8:
• 既往未经治疗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
• 患者肝功能必须为Child-Pugh A级,定义为:总胆红素≤ 34.2 μmol/L(≤ 2 mg/dL),血清白蛋白≥ 35 g/L(≥ 3.5 g/dL),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4秒,无腹水或仅需最小限度利尿剂治疗即可控制的腹水,且无肝性脑病。
3) 队列9:
• 既往未经治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 排除混合型或转化型SCLC。
4 必须有至少1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的靶病灶
5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评分 0~1 分。
6 能提供存档病理组织或新鲜病理组织用于 CD47 检测。
7 根据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12 周。
8 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血液成分分离输注、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和其他相关医疗支持。)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 109/L。
2) 血小板 ≥ 100 × 109/L。
3) 血红蛋白 ≥ 9.5 g/dL。
4) 总胆红素 ≤ 1.5 ×正常上限(ULN),Gilbert’s疾病患者< 3.0 × ULN。
5) AST和ALT ≤ 3× ULN、肝转移患者 ≤5 × ULN。
6) 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 ≥ 3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7)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仅适用未接受抗凝血治疗的受试者)。
 
9 女性受试者在参加研究前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
1) 没有生育能力(即生理上不能怀孕)的女性,包括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的女性)。
2) 绝经后(完全停止月经≥1年)。
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阴性、不能哺乳,并且在整个研究(即从研究开始到末次给药后6个月)接受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持续正确使用的情况下年失败率低于1%)。
4) 如果男性受试者接受了输精管结扎术或同意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并在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不捐献精子,则有资格参与研究。
 
 
排除标准
内容
1 目标疾病、合并疾病和既往疾病的规定:
a)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b) 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其他需要治疗的恶性肿瘤受试者将被排除,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和其他在2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除外。
c)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的肿瘤,或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瘤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只要临床上至少28天临床稳定、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的证据,且在研究干预前14天内不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可参与本试验。服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20 mg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受试者可以参与。
d) 临床上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①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2);②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的病史;③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新发性心绞痛或心肌梗死;④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新出现房颤、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且仍处于不稳定状态,需要治疗或干预。如果病情得到稳定控制,则允许有房颤、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的病史的受试者入组。
e) 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既往和现在心电图异常(包括在筛查QT间期延长(使用Fridericia’s校正>470 msec的QT间期)、安装起搏器或既往诊断先天性长QT综合征。
f) 除脱发和贫血外,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5.0版或基线评估未恢复到≤1级的既往治疗相关毒性(注:受试者具有慢性2级不良反应,经妥善处理,呈现稳定状况,可再与申办者和医疗监测者讨论后,由研究者决定,如化疗诱发的2级神经病变)。
g) 已知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疾病或出血体质。
h) 红细胞输血依赖,即在筛查前的4周内需要超过2个单位的红细胞输血。
i) 在过去3个月内被诊断为溶血性贫血或埃文斯综合征。
 
 
2 合并用药/治疗和既往用药/治疗的规定:
a)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重大手术或经历了根治性放射治疗。
b) 首次给药前28天,接受以下抗肿瘤治疗:根治性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
c) 首次用药前14天,接受以下抗肿瘤治疗:化疗,姑息性放疗,内分泌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
d) 首次给药前56天内使用放射性药物(锶、钐等)治疗。
e) 正在接受持续的抗凝治疗,例受维他命K拮抗剂。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或第10因子抑制剂的受试者,将逐一进行个案评估是否可纳入试验。对于每日81 mg剂量内的阿司匹林使用,将不受限制。
f) 既往接受过任何针对CD47或SIRPα通路的治疗。
g)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整个研究研究内接受或计划接受活病毒或活细菌疫苗。
3 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内(适用于半衰期已知时)(以较长者为准)参与并接受另一项临床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性医材装置。
4 感染相关规定:
a) 不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跃感染,或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系统性抗生素(系统性抗生素预防上呼吸道感染且不违反伴随用药的除外)。
b)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CD4+T细胞计数<350个/µL的艾滋病毒检测阳性,或不愿接受艾滋病毒检测的受试者。
c)已知的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进一步检测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滴度(DNA滴度超过2500 copies/mL或500 IU/mL者)、HCV核糖核酸(RNA)(HCV RNA超过检测低限)、需要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
d)活动性肺结核。
e)需要临床干预的梅毒。
 
5 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的人。(嗜酒定义为: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啤酒360 mL,或白酒45 mL,或葡萄酒150 mL)。
6 任何其他疾病(如Child-PughB级或C级、肺、代谢、先天性、脊柱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合作和参与研究的权利、安全、福利或能力,或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的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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