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参与者可考虑入组: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1)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2)
预计生存期>12周;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附录1);PartII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MM、EHE或Hippo5)通路异常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Hippo 通路异常包括 NF1/2、FAT1、YAP、TAZ、LAST1/2和MST1/2改变。经医学监查员讨论的其他通路改变也允许入组。PartII/II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MM、EHE、胶质母细胞瘤或其他晚期实体瘤,涉及Hippo通路异常(包括NF1/2、FAT1、YAP、TAZ、LAST1/2和MST1/2改变),或者经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允许入组的其他通路改变,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胶质母细胞瘤参与者至少有一个基于RANO标准的可测量的增强病灶。
除原发疾病外,无严重血液学、心肺、肝脏或肾脏疾病。7)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采血前2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输凝血因子/血小板、输白蛋白治疗):
a)血液学
ANC>1.5x10%/L;
血小板≥100x10%/L;
血红蛋白≥90g/。
b)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肾小球滤过率(CKD-EPI)>60 mL/min;
肝功能c)
血清 TBIL≤1.5xULN;
注:Gilbert病参与者:TBIL≤3.0xULN;
AST≤2.5xULN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注:确诊肝转移的参与者:AST和ALT≤5xULN;
血清白蛋白≥30g/L;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x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
接受长期抗凝治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1个月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则可参加研究。除非抗凝剂是Xa因子抑制剂,则只需在稳定剂量下维持1周。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WOCBP,附录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90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男性参与者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90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参与者不可入组: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TEAD)抑制剂;
参与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2)
a.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骨痛放疗除外);
b.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特异性抗肿瘤中药治疗;
c.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
d.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含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的治疗;e.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药物治疗;
3)对BGC515原料药或其辅料过敏;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3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CNS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参与者在放疗后临床稳定至少4周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则可入组;
具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如下: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植入支架;临床显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例如房颤),但是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房颤已控制(心率<110次/分钟)>30天者允许入组;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III级或更高级别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附录4);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参与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参与者禁止入组。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研究中心正常值下限(LLN),如果研究中心不存在LLN,则LVEF<50%;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3次均值)>470 msec;有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低钾血症、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不明原因猝死等;
植入性除颤器;
用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吞咽困难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者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试验期间计8)划进行大手术,且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与手术或重大外伤相关的AE均未恢复(至≤CTCAEv5.01级或基线水平);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9周内或5个tu2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需要使用方案禁止的细胞色素P450(CYP)3A4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0)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11)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检测单位ULN;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单位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阳性;梅毒检测阳性,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
12)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注射)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
13)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两周一次或更频繁);留置胸膜导管的参与者可入组。
14)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及其辅料存在过敏反应的参与者;
15)哺乳或妊娠期女性参与者;
16)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17)参与者为与本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或者虽然与本试验无直接关系但为本试验研究者的下属,或者受雇于申办者;
临床试验方案编号:BGC515-101方案版本号/版本日期:V2.0/2025-11-16研究分期:I/II期试验药物:BGC515胶囊申办者:苏州桥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周期:包括筛选期、治疗期和随访期。
筛选期:-28~-1天,确证参与者符合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任一排除标准。
治疗期:包括DLT评估期和治疗期。
DLT评估期包括单次给药阶段3天和多次给药阶段21天(一个给药周期)。在DLT评估期,所有参与者将首先接受单次给药,即口服1次BGC515胶囊后洗脱3天(即单次给药观察期共3天),用于研究BGC515胶囊单次给药后的完整PK特征。单次给药阶段之后进入连续多次给药阶段,每日1次(QD)连续给药21天。PK/PD样本的采集时间可能会在研究期间根据本研究最新的PK/PD数据进行调整。
给药方案:BGC515制剂是一种口服胶囊。每次给药均在空腹状态下进行(给药前>2小时和给药后>1小时)。
在PartI/I期的第0周期(C0),参与者最初将接受BGC515胶囊单次口服给药,随后为3天洗脱期,然后进入连续多次给药期。BGC515胶囊连续给药频率暂定为QD。Part II期将根据参与者入组情况给予相应剂量的BGC515胶囊,每21天为一个周期。
在PartII/II期,参与者将接受BGC515胶囊QD口服给药,剂量为PartI/I期确定的RDE,每21天为一个周期。
在PartI/I期和PartII/II期中,BGC515给药将持续至符合任何一项治疗终止标准或研究退出标准(参见第7.2节和第7.3节),以先发生者为准。注:
参与者必须整粒吞服BGC515胶囊。吞咽前不应将胶囊一直含在嘴里或咀嚼胶囊。
参与者应在每天大致相同的时间服用BGC515胶囊,不得超过规定的剂量。如果在通常服用BGC515的时间后超过12小时,则参与者不应补服漏服的剂量。如果发生漏服,参与者不应服用2剂来弥补漏服的剂量。
如果服用BGC515后发生呕吐,不应服用额外剂量。相反,在下一个计划的给药时间服用规定的剂量。
如果参与者无意中服用了额外剂量的BGC515,则应跳过下一次计划的给药。
其他实体瘤包括:卵巢癌、胃癌、头颈鳞癌。还有IIT实验的脑胶质瘤,肺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