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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SYS6002-001 评价SYS60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开放、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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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YS6002(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人Nectin-4单克隆抗体-MMAE偶联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 18岁,性别不限;
2. 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 其中队列扩展阶段队列A受试者既往需接受过 PD-1/PD-L1 抑制剂和含铂化 疗治疗;若在新辅助/辅助治疗接受过 PD-1/PD-L1治疗,须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完成 后 3 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在辅助/新辅助治疗接受过含铂治疗,须在治疗完成 后 12 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 队列扩展阶段队列B、队列C及队列G受试者既往需接受过 PD-1/PD-L1 抑制剂 和含铂化疗治疗;在辅助/新辅助治疗接受过含铂治疗,须在治疗完成后 6 个月内 疾病复发或进展; 队列扩展阶段队列D受试者既往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方案治疗; 队列扩展阶段队列E受试者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方案治疗,其中HR阳性乳腺 癌患者需内分泌和CDK4/6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3. 能够提供保存或新鲜肿瘤组织,且肿瘤组织Nectin-4表达阳性[基于中心实验室 的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尿路上皮癌患者不限定Nectin-4表达状态,但需提 供肿瘤组织;队列G要求肿瘤组织Nectin-4表达阴性;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 病灶,队列扩展阶段受试者须在最近一个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影像学证 实的疾病进展;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8. 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患者 及其配偶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 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9.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5.2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软脑膜转移。如果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仅限于幕上 和/或小脑(即无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并已经接受过局部治疗,并且 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2周
达到稳定,且不需要接受激素 治疗或者接受≤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激素),则可以参加研究;
2. 既往接受过含MMAE毒素的Nectin-4 ADC药物治疗;
3. 根据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 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经与申办者协商后,部分可耐受的慢性2级毒性可除外);
4. 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
(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QT间期> 480ms(Fridericia公式: QTcF=QT/RR0.33,RR=60/心率);
2) 有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
3) 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I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 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
(2)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
1) HbA1C ≥ 8%;
2) 有活动性角膜炎或角膜溃疡者,或眼底存在病变且有失明风险者;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存在≥2级神经病变;
4)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 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 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的CTCAE v5.0 ≥ 2级的活动性感染;
5) 活动性HBV或HCV感染(HBV-DNA ≥ 2000 IU/mL或104拷贝/mL,HCV 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
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 疾病)或器官移植史;
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除外已手术根治 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8)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 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 ILD/非感染性肺炎者,其中无需临床干预的局灶性放射性肺炎,经研 究者与申办者讨论确定无风险者除外。
5. 既往治疗:
(1)研究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 疗;
(2)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使用试验药物时间满足以下时间间隔:首 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其他 临床试验药物等抗肿瘤治疗;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 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和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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