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入选标准
所有候选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选本研究:
1.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 Form,ICF);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须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得知情同意;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受试者;
3.ECOG评分为0-1分;
4.受试者存在经组织学确诊的原发性AL型淀粉样变性,并伴有可测量的克隆性浆细胞病变证据。
组织学证实AL型淀粉样变性
活检组织(可为受累髓外器官或替代部位)证实有淀粉样蛋白沉积,病理表现未经刚果红染色阳性,且在偏振光显微镜下呈现苹果绿双折射等。
同时,通过免疫组化、免疫荧光等或质谱法明确淀粉样沉积物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来源,排除其他类型淀粉样变性(如ATTR、AA等)
证实存在浆细胞病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骨髓中检测到克隆性浆细胞(通过流式细胞术或免疫组化证实);血清或尿液中检测出单克隆蛋白(M蛋白);血清游离轻链比值(k/)异常。
排除其他继发性AL型淀粉样变性
5. 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受累与未受累游离轻链差值dFLC>20mg/L(或2mg/dL);
6.合并主要器官累及(包括心脏、肾脏、肝脏等);
7.接受过一种PI和CD38单抗治疗;
8.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AL型淀粉样变性治疗,每线治疗至少有1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根据ISA标准确认
为PD);
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之后,根据研究者参考ISA标准的疗效评估出现PD,或表现出难治或无缓解(初始治疗2个周期后未达到PR,或3个周期后未达到VGPR)的患者,可入选研究;
9.预期生存期>3个月;
10.受试者必须具备适当的器官功能,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以下实验室检查内容按治疗耐受性指标进行分类:
血液系统:
血常规:血红蛋白≥7.0g/d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7.0g/dL;
血小板>75x10%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注血小板的支持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x10%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肝功能:
AST和ALT≤2.5x正常上限(ULN);
总胆红素≤2.5x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 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2.0xULN);肾功能:
肾小球滤过率>40mL/min/1.73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见附件8)或24小时尿液采集结果。
心功能:
NT-proBNP ≤1800 ng/L;
hs-cTnT <50 ng/L 或 cTnT<0.035ug/L;
经超声心电图或多门电路探测(MGUA)扫描评估,心脏功能LVEF≥40%。凝血系统;
纤维蛋白原≥1.0g/L;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xULN;凝血酶原时间≤1.5xULN.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LVIVO-TaVec400慢病毒制剂给药前的高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B-hCG])必须为阴性;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受试者必须同意采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持续和正确使用的年失败率<1%),并同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至接受CAR-T细胞制剂输注后1年内持续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非使用者依赖性方法:1)可抑制排卵的植入式孕激素避孕药;2)宫内节育器(IUD);宫内激素释放系统;3)性伴侣输精管切除;
使用者依赖性方法:1)可抑制排卵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避孕药:口服、阴道用以及经皮给药;2)可抑制排卵的孕激素避孕药(口服或注射剂)。
除了高效避孕方法外,男性受试者应:
从签署ICF至接受CAR-T细胞制剂输注后1年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时,必须同意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避孕套加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剂/栓剂);
与孕妇有性生活时必须使用避孕套。
13.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接受CAR-T细胞制剂输注后1年内不得捐赠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精子。
注:激素避孕药可能会与研究治疗发生相互作用,从而降低避孕效果。
4.2排除标准
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候选受试者都将被排除出本研究:
1.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AL型淀粉样变性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2.既往接受过任何靶点的CAR-T细胞治疗。
3.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BCMA的治疗。
4.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在21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AL型淀粉样变性;¥
在14天内或至少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在14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在14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在14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在7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5.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之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必须好转至基线水平或≤1级(除外入选标准中的血常规及生化指标)。6.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Mayo-IIIb期AL型淀粉样变性;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期或IV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尽管接受了抗心律失常治疗(除非已植入起搏器或AICD);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