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签署ICF时,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筛选时受试者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目前无标准治疗方案、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者,包括不适合进行手术切除或根治性放射治疗;
3 筛选时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依据RECIST V1.1标准);
4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2;
5 筛选时预计生存期≥12周;
6 筛选时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包括: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 ≤3×ULN),ALT≤2.5×ULN,且AST≤2.5×ULN(存在肝脏肿瘤转移或浸润的患者,可放宽至TBIL ≤1.5×ULN,ALT ≤5×ULN,且AST ≤5×ULN); 肾功能: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附录3)】; 血常规(开始研究治疗前1周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按以下情况进行要求: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2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血小板≥实验室正常值范围下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且血红蛋白≥100 g/L; 心脏功能:Fridericia法校正的QT(QTcF)间期≤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计算公式见附录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7 筛选时女性患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28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男性患者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28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从首次给药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男性受试者不得捐献精子
8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排除标准
1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 存在吞咽困难情况者;
3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或由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晕厥史者,经最佳止痛治疗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4 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用药品有效成分或者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的患者;
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4周内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细胞疗法或基因疗法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接受过姑息性局部放疗;1周内使用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
6 筛选时患有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CNS转移者(脑膜转移者无论有无症状均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临床症状稳定≥ 4周;b.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头颅磁共振成像(MRI)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 2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
7 筛选时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一月多次或更频繁)。不论引流频率,允许患者留置导管;
8 未经治疗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脊髓压迫尚未得到控制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4周,且无脑水肿证据、且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情况除外);
9 首次给药之前5年内患有≥2种恶性肿瘤。已根治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I期肿瘤)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
10 通过病史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11 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
12 首次用药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预防性使用除外)治疗的CTCAE≥2级的活动性感染;
13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筛选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见附录5)≥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4 筛选时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拷贝数≥500 IU/mL(或2500 copies)、HBV感染经治疗后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且HBV DNA拷贝数≥500 IU/mL(或2500 copies)、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所在研究中心ULN;有肝硬化(Child-Pugh B级或C级)病史、梅毒活动性感染者;
15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患者;
1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异体器官移植史者,自体移植在筛选前至少3个月完成;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活动性出血【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匙(2.5 mL)或以上】,且需临床处置的或未接受过临床处置但预期后续可能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受试者;或者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出血风险的因素的患者(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食管静脉曲张、肿瘤侵犯大血管等);
18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RVO)等;筛选时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者(小剂量的预防性用药除外,如皮下注射肝素预防深静脉血栓、口服100 mg阿司匹林片常规预防);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发生潜在血栓或凝血风险的患者。
19 首次给药前4周或已知的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或治疗。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1 首次给药前2周直至末次给药后1周内,使用过细胞色素酶(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或预期需要使用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
2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
2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V5.0 1级(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以及抗肿瘤治疗导致的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高血压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4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其他任何原因(患者存在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2026/3/17项目组通知,基于后续II期及后续的战略,现入组受试者要求如下
1、胆道恶性肿瘤、食管癌、胃癌强力推进;(食管与胃结合部癌也接受)
备注:MTAP缺失率需100%;其他癌种暂时不接收。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CTS2190胶囊
英文通用名:CTS2190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30mg/粒
用法用量:空腹口服给药,每天一次,剂量遵循方案
用药时程:从首次用药直至受试者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疾病进展、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死亡、试验结束或终止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2 中文通用名:CTS2190胶囊
英文通用名:CTS2190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120mg/粒
用法用量:空腹口服给药,每天一次,剂量遵循方案
用药时程:从首次用药直至受试者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疾病进展、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死亡、试验结束或终止治疗(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照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