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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道NTS071一项评估NTS071在携带TP53Y220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 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抗肿瘤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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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NTS071
适 应 症:
携带TP53Y220C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受试者仅在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入组本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受试者可提供确诊患携带TP53Y220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的文件记录(已在肿瘤组织或其他含癌细胞或DNA的生物标本中证实);
3. 既往接受过一线或一线以上抗癌治疗且出现疾病进展;
4. 受试者同意在给药前提供存档的肿瘤样本或新鲜的活检样本(1期研究 可选;2a期研究强制);
5. 研究者根据RECIST1.1标准确定,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
6. ECOGPS评分为0-1;
7.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预期寿命≥3个月;
8. 经医学评估确定具备充分的器官功能(在研究治疗前7天内),包括: • 充分的血液学状态,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 红蛋白≥9g/dL;血小板≥100×109/L;在首次治疗前至少14天内, 无需输血、EPO、血小板生成素、白介素-11或其他生长因子支持; • 充分的肝脏功能,定义为:血清总胆红素≤1.5×ULN(已知患Gilbert 综合征的受试者中,总胆红素≤3×ULN,且直接胆红素≤1.5×ULN); 血清ALT和AST≤2.0×ULN; • 充分的肾脏功能,定义为: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60 mL/min(使用CKD-EPI公式[2021版]计算,并根据体表面积(BSA) 调整); • 充分的凝血功能,定义为(包括如果接受抗凝治疗):凝血酶原时 间≤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如果受试者正接 受抗凝治疗,则其在研究治疗前≥1个月内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抗 凝药;
9. 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需要在参与 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90天内使用充分的避孕措施(可接受的避孕措 施详见附录4)。男性受试者须在参与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90天内 避免捐献精子;
10. 能够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和本研究方案中要求。
排除标准 如果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一项标准,则从研究中排除:
1.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与其他临床试验;
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内接受过抗癌治疗(化疗、免疫疗法、激素疗法、靶向治疗、生物治 疗或其他抗癌疗法)。以下情形除外: 1)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了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C 治疗。 2)在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内口服含氟 尿嘧啶的化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物。 3)接受了激素替代疗法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
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了有抗肿瘤功效的中药;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具有QTc间期延长作用的药物;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使用了任何具有P-gp和BCRP抑制活性的 药物;
6.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使用了任何具有CES1和CES2抑制活性 的药物;
7.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使用了任何OATP1B1、OATP1B3、MATE1、 MATE2-K、OAT1、OAT3或OCT2的底物或抑制剂类药物;
8.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使用了任何CYP1A2、CYP2B6、CYP2C8、 CYP2C9、CYP2C19、CYP2D6或CYP3A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类药物;
9.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使用了任何胃酸抑制剂类药物;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了根治性放疗,或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了 姑息性放疗;
11. 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诊断性 手术除外)。
12. 根据NCI-CTCAE5.0版评估,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缓解至≤1级或 基线,但脱发和其他长期稳定疾病除外;
13. 在过去2年内存在已确诊或需要治疗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不 包括已适当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目前处于完全缓 解状态的任何其他原位癌);
14. 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或骨髓干细胞移植;
15. 已知患有CNS原发性肿瘤和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CNS转移; 注:既往接受过CNS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临床上疾病稳定至少4周;无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证据;首次给药前4 周内用于管理CNS症状的类固醇剂量没有增加(泼尼松龙或其等效药物<10mg/ 天); 无论临床病情稳定与否,患有癌性脑膜炎、软脑膜扩散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 将被排除;
16.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7. 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心血管疾病,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 脏病学会分级3级或4级)、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重度心律 失常或其他严重心血管损害;
18. 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患者: • 既往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或其他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 风险因素; • 筛选期QTcF ≥ 470毫秒的患者;
19. 有可能干扰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疾病病史或受试者无法吞服药物;
20. 既往接受过任何TP53Y220C激活剂治疗;
21. 存在未受控制的并发感染,包括但不限于: • 活动性HBV或HCV感染。(如果HBsAg检测阳性,应进行HBV DNA测定。如果HBVDNA检测阴性,受试者可符合入选资格。 如果HCV抗体检测阳性,应进行HCVRNA测定。如果HCV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可符合入选资格); • 已知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患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2. 已知对NTS071或其成分严重过敏或不耐受;
23. 妊娠或哺乳。育龄期女性(WOCBP)需要在首次给药前7天进行血清 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妊娠检查。以下类别中的女性不视为WOCBP: 有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记录的绝经前女性; 非育龄女性至少连续12个月自然(自发)闭经;
24. 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存在可能影响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史或药物滥 用史;
25. 存在研究者和/或申办方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或影响 研究结果评估的既往或持续存在的有临床意义的疾病、症状、手术史、 体检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26.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限制,或经研究者判定,受试者不 适合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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