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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思艾泰生物一项在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中评价 HX111 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临床疗效 的 I/IIa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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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HX111
适 应 症:
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
癌      种:
实体瘤,淋巴瘤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为18-70岁(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预期寿命>3个月;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难治/复发、或无有效标准治疗、或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包括肉瘤、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宫颈癌、乳腺癌等)或晚期淋巴瘤(包括非特指型外周T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结外自然杀伤/T 细胞淋巴瘤(鼻型)、成人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和其他EBV+淋巴瘤)。
对于晚期实体瘤,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7.对于淋巴瘤患者:
根据 2022年 WHO 分类第5版诊断并符合复发/难治性疾病定义的淋巴瘤。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至少有一个符合Lugano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径>15mm,结外病灶>10mm;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确认是疾病进展且符合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则视为可测量病灶。
首次给药前7天内(除非另有说明)器官功能良好,如以下实验室检查值所示:血液学(在首次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造血生长因子
和输血):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对于骨髓受累患者ANC>1.0 x 10"/L
实体瘤
血红蛋白>100 gL• 血小板计数≥100 × 10 9/L 淋巴瘤 • 血红蛋白 (HB)≥90 g/L;骨髓受累者,HB≥80 g/L; • 血小板计数≥75 × 10 9/L(无骨髓受累),血小板计数≥50.0 × 10 9/L(有骨髓或脾脏受累); 肝脏: •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 (ULN);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 > 1.5ULN但直接胆红素≤ULN的患者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2.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ULN) 肾脏: • 血清肌酐≤1.5×ULN 凝血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 •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 间≤1.5×ULN(对于接受抗凝剂的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或活化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必须在其抗凝剂方案的正常范围内)。 超声心动图(首次给药前28天内): • LVEF≥50%
1.既往接受过MMAEADC或任何抗OX40抗体的受试者2.既往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研究疾病和已临床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癌症(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乳腺原位癌)除外。
已知对既往重组人源化抗OX40单克隆抗体药物或其成分有过敏反应。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治疗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研究药物包括小分子抑制剂、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
注: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对于骨转移的既往姑息治疗(如局部手术或局部放疗),允许有至少2周的洗脱期:可接受中药、草药和其他中药制剂,洗脱期至少为2周。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抗肿瘤治疗。>2 级周围神经病变病史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消退至<1级或基线水平,但脱发和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可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进行管理)除外。
1.既往接受过MMAEADC或任何抗OX40抗体的受试者2.既往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研究疾病和已临床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癌症(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乳腺原位癌)除外。
已知对既往重组人源化抗OX40单克隆抗体药物或其成分有过敏反应。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治疗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研究药物包括小分子抑制剂、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
注: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对于骨转移的既往姑息治疗(如局部手术或局部放疗),允许有至少2周的洗脱期:可接受中药、草药和其他中药制剂,洗脱期至少为2周。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抗肿瘤治疗。>2 级周围神经病变病史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消退至<1级或基线水平,但脱发和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可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进行管理)除外。
11.在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的受试者和/或在研究期间(包括筛选期)可能需要大手术的受试者。
12.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者。允许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
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使用类固醇剂量<10mg天泼尼松当量进行肾上腺替代治疗;
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13.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不完全性肠梗阻、活动性胃肠道出血和穿孔。
14.基于影像学证据确诊或高度怀疑的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病史。
15.当前活动性结核病或潜伏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结果,以及根据当地实践进行的结核病检
16.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2周内发生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17.患有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症状性CNS 转移、症状性脑实质病变或软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前已经接受治疗(手术/放疗)且临床稳定(无影像学进展,无神经系统症状恶化)至少4周的患者(允许既往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但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停药)
18.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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