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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丹赛CART:一项评估CART治疗方案在转移性晚期甲状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单中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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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药品名称:
CART治疗
适 应 症:
甲状腺癌
癌      种:
甲状腺癌
入选标准
纳入标准:
1.18-70岁
2.经临床评估及病理学确诊为晚期转移性甲状腺癌的患者
3. 在经申办方认可的具有病理诊断资质的实验室的免疫组化(IHC)测定TSHR阳性;
4. a) 针对分化型甲状腺癌(DTC)患者:
• 既往接受过 I-131 治疗,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
• 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例如索拉非尼或仑伐替尼,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或患者自愿放弃。
b) 针对髓样甲状腺癌(MTC)患者:
• 既往接受过凡他尼布或卡博替尼治疗,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或患者自愿放弃。
• 如存在 RET 基因突变,患者还应按照指南接受塞帕替尼治疗,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或患者自愿放弃。
c) 针对未分化型甲状腺癌(ATC)患者:
• 可直接纳入本研究
5.按RECIST1.1标准至少具有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
6.适合接受放疗或姑息性放疗的病灶(如骨转移或导致神经受压的转移灶)需在入组前4周以上完成治疗,且受试者必须完全恢复放疗后的身体状况。
7.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ECOG 体能状态为0或1,且研究者认为,患者很可能在未来8周内维持 ECOG 体能状态为0或1。
b)血常规:Hgb >9 g/dL(14天内未输血)、ANC >1.5 x 109/L且<1 x ULN(正常值上限)、 PLT >100 x109/L
c)生化指标:白蛋白>3.0g/dL,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1.5倍 ULN(正常值上限);总胆红素<1.5倍 ULN(已知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中,总胆红素<3倍 ULN ,直接胆红素<1.5倍 ULN);ALT和AST<3倍 ULN(若存在肝转移,则ALT和AST<5倍 ULN);血清肌酐<1倍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CRP <21 mg/L和铁蛋白<2倍 ULN 。 CRP 和铁蛋白水平与严重CRS和急性肾损伤(ICANS)风险增加相关(10)。
d)未见 NYHA I级心力衰竭迹象,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运动负荷超声检查证实射血分数>50%。
e)无出血性疾病或凝血病
f)肺功能正常,表现为室内空气氧饱和度>92%
6.受试者的INR或aPTT应≤1.5X ULN ,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的PT或PTT应在预期使用治疗范围内,且无严重出血史。需要治疗性抗凝且在ICTCAR109输注前1天、输注当天和输注后1天不能安全停用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需要使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除非他们可以在入组前转换为其他抗凝剂(如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剂)。抗血小板药物(如阿司匹林、氯吡格雷等)在本研究中不被视为抗凝剂(即,允许使用)。
8.所有受试者必须从入组研究时至CAR-T细胞给药后6个月内自愿采用适当的避孕措施。避孕指导详见附录5。
9.经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的细胞因子符合以下要求:IL-6<20pg/ml,IL-8<20pg/ml。
排除标准:
  1. 无可能影响安全性或数据质量的活动性传染病或合并症
  2. 入组前7天内(白细胞分离术前)出现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热(体温>38.1℃)的受试者,以及入组前7天内出现不明原因发热(体温>38.1℃)的受试者,需在试验药物给药当日前重新确认。
  3. 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曾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参与过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
1.       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可使用全身性类固醇药物,剂量可为治疗剂量或生理替代剂量。允许使用鼻内、肺部或局部类固醇。
2.       经常规药物治疗仍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患者(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或存在临床显著心律失常、或在过去12个月内新发心律失常者。
3.       存在或曾存在经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ECG)。若筛查时QTc间期>480毫秒(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受试者将被排除。若单次QTc间期>480毫秒,但3次ECG的平均QTc<480毫秒,则受试者可入组。
4.       入组前6个月内患有临床显著心血管疾病(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和卒中)和/或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
5.       既往及当前存在客观证据的受试者,包括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炎、尘肺病、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阻塞性肺炎、支气管梗阻、严重肺功能损害、肺部广泛转移性疾病以及淋巴管癌病。
6.       无法控制或需要抗菌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7.       对于既往接受过全身治疗或试验性治疗的受试者,所有毒性或不良事件必须缓解至 CTCAE 5.01级或更低,但血红蛋白必须符合>9g/dL(14天内未输血)和周围神经病变的入选标准。脱发<2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导致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毒性应缓解至<1级,除非入选标准允许更高级别的异常。如果需要药物治疗实验室异常,剂量和实验室值(s)应保持稳定。
所有受试者在筛选期间必须接受HIV 1和2、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这
  1. 些检测中的任何一项结果呈阳性,或已知有HIV感染史,或既往乙型肝炎核酸检测(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检测(抗- HCV 阳性)或梅毒检测呈阳性者需排除;成功治疗或清除的乙型肝炎和成功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允许参与。
  2. 对于存在肠瘘、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经皮肾造瘘管、留置弗里氏导管、胆汁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导管)的受试者,需获得申办方批准。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和端口。
  3. 脑转移
  4. 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史或疾病,如癫痫、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累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5. 由研究者判定的相关免疫缺陷病史。
  6. 本研究中主要治疗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英夫利昔单抗、达沙替尼、托珠单抗)及预防和治疗CRS的抗感染药物存在严重超敏反应病史
  7. 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病史
  8. 过去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导致终末期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全身性疾病调节药物治疗
  9. 其他任何癌症,除非受试者已无病生存超过5年(经治疗并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癌及膀胱癌除外)。
  10. 任何可能干扰研究治疗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的疾病
  11. 所有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起至完成CART治疗后6个月内,均必须采取避孕措施。
  12. 痴呆症、药物滥用、精神疾病或显著改变的精神状态,或其他可能妨碍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及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状况。
  13. 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接受基于方案的程序(如活检、白细胞分离术、影像学检查)的任何其他情况
  14. 入组前30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的受试者。
  15. 入组前4周内需引流的胸腔积液和腹水。
  16. 心包转移、心包积液或需行心包穿刺术。轻度非恶性心包积液可接受。
  17. 研究者认为,患者在接下来的8周内,很可能出现体能状态显著下降和/或疾病相关症状明显加重。
  18. 在本研究的剂量递增阶段,因使用免疫调节药物后出现副作用而需永久停药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剂量扩展队列中,此类受试者将在SRT(安全性审查团队)完成剂量递增安全性数据评估后方可继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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