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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思艾泰生物医药科技一项在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中评价 HX111 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临床疗效 的 I/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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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HX111
适 应 症:
实体瘤和淋巴瘤
癌      种:
实体瘤,淋巴瘤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为18-70岁(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3.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1。
预期寿命>3 个月;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难治/复发、或无有效标准治疗或受试者拒绝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包括肉瘤、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宫颈癌、乳腺癌等)或晚期淋巴瘤(包括非特指型外周T细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结外自然杀伤/T细胞淋巴瘤(鼻型)、成人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和其他EBV+淋巴瘤)
6.对于晚期实体瘤,根据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对于淋巴瘤患者:
根据2022年WHO分类第5版诊断并符合复发/难治性疾病定义的淋巴瘤。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至少有一个符合Lugano标准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径>15mm,结外病灶>10mm;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确认是疾病进展且符合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则视为可测量病灶。
首次给药前7天内(除非另有说明)器官功能良好,如以下实验室检查值所示:
血液学(在首次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造血生长因子和输血):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对于骨髓受累患者ANC>1.0 x10 9/L实体瘤血红蛋白>100gL血小板计数>100x109/L淋巴瘤血红蛋白(HB)>90 g/L;骨髓受累者,HB≥80 gL;血小板计数>75x109(无骨髓受累),血小板计数>50.0x109几(有骨髓或脾脏受累);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x正常值上限(ULN);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但直接胆红素<ULN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xULN)肾脏:
血清肌酐<1.5xULN凝血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1.5x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xULN(对于接受抗凝剂的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必须在其抗凝剂方案的正常范围内)超声心动图(首次给药前28天内):LVEF>50%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使用附录5中建议的避孕措施。
9.女性受试者:避孕:或不具有方案附录5中定义的生育能力:或如果有生育能力,必须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要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的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既往接受过 MMAE ADC 或任何抗 OX40 抗体的受试者
2. 既往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研究疾病和已临床治愈的局 部可治愈癌症(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 乳腺原位癌)除外。
3. 已知对既往重组人源化抗 OX40 单克隆抗体药物或其成分有过敏反 应。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治疗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 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研究药物包括小分子抑制剂、 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 注: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对于骨转移的既往姑息治疗(如局部 手术或局部放疗),允许有至少2周的洗脱期;可接受中药、草药 和其他中药制剂,洗脱期至少为2周。
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抗肿瘤治疗。
6. ≥2级周围神经病变病史。
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消退至≤1级或基线水平,但脱发和2级甲 状腺功能减退症(可通过激素替代治疗进行管理)除外。
8.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阳性的任何受试者。
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10.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2年内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目前正 在经历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 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 炎、肾小球炎等)的受试者,或复发风险高的受试者(例如接受器 官移植的免疫抑制治疗);但是,允许入组以下受试者: • 固定剂量胰岛素或其他降糖药物治疗后稳定的 I 型糖尿病 • 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仅需激素替代治疗 •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湿疹、< 10%体表面积的皮疹、无眼 部症状的银屑病。
11.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 的受试者和/或在研究期间(包括筛选期)可能需要大手术的受试 者。
1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 固醇(剂量相当于 > 10 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受试 者。允许以下情况: • 使用局部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 • 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使用类固醇剂量≤10 mg/ 天泼尼松当量进行肾上腺替代治疗; • 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
13. 活动性消化性溃疡、不完全性肠梗阻、活动性胃肠道出血和穿孔。
14. 基于影像学证据确诊或高度怀疑的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非 感染性肺炎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病史。
15. 当前活动性结核病或潜伏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 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结果,以及根据当地实践进行的结核病检 测)。
16. 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2周内发生需要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 性感染。
17. 患有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 (CNS) 恶性肿瘤、症状性 CNS 转移、症 状性脑实质病变或软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的患者,以下情况除 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 (ICF) 前已经接受治疗(手术/放疗)且临床 稳定(无影像学进展,无神经系统症状恶化)至少4周的患者(允 许既往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但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停 药)。
18.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9. 对于淋巴瘤患者 • 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任何 CAR-T 细胞治疗的患者; •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有活动性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受累 者; • 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GvHD) 患者
2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任何活疫苗。
21. 有不受控制的药物滥用史。
22. 患有不受控制的医学疾病,以及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与研究相关的 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 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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