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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注射用 JJH201601脂质体用于治疗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多中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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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 JJH201601脂质体
适 应 症:
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
癌      种:
肝胆胰癌
受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入选:
1. 年龄在18-75周岁(含界值);
2. 体重指数(BMI)≥17.0[BMI=体重(kg)/身高2(m2)];
3. 经影像学、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 或复发/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具体人群要 求如下: a) 胰腺导管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 或转移性的胰腺导管腺癌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b) 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既往至少 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c) 肝细胞癌: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B期或C 期,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A/B级(≤7分); 既往至少接 受过二线治疗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 根据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 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 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结束三个月后持 续存在); 6. 体力状况评分(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标 准)0~1分;
7. 未用过紫杉烷类药物或紫杉烷类药物末次用药距离首次研究用药 超过6个月;
8. 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 血常规(28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14天内未接受过集落刺激 因子及促红细胞生成素;14天内未接受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或 者白介素-1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红 蛋白(HB)≥90g/L;血小板(PLT)≥80×109/L;  血生化:白蛋白(ALB)≥29.0g/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肝细胞癌 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0×ULN),总胆红 素(TBIL)≤1.5×ULN,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 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对于 使用华法林抗凝的患者,INR可为2.0~3.0×ULN);  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或尿蛋白定性 ≥2+且24小时尿蛋白≤1.0g;
9. 所有受试者及其伴侣从筛选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 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禁欲,避孕 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的除 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切除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 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0.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则不能进入本研究:
1. 具体瘤种的排除标准: a) 胰腺导管腺癌的队列: 诊断为其他病理类型如腺泡细胞癌、 神经内分泌癌、 胰母细胞瘤等; b) 胆道癌的队列:诊断为壶腹癌者; c) 肝细胞癌的队列:诊断为纤维板层肝癌、肉瘤样肝癌者; 弥漫性肝癌,肿瘤侵犯整个肝脏的70%及以上;布加综合 征;门静脉高压出血倾向;肿瘤侵犯门静脉主干Vp4(病灶 对侧的门静脉分支通畅者,可允许入组)、下腔静脉或心 脏;既往肝移植病史,或目前是肝移植候选者;
2. 既往对紫杉烷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NCI-CTCAE v5.0等级评价 ≥3级);
3. 症状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无症状或病情稳定4周以 上且研究开始治疗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及 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者);存在脑膜转移、 脊髓转移或脑干转移;
4. 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完全性胆道梗阻 的受试者;
5.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局部骨放疗可接受2周 内)、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 受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 药;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细胞疗法;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 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
6. 入组前5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 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甲状腺乳头癌除外;
7. 筛选前存在需要反复引流的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腹腔积 液或心包积液;
8.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 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 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 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 结构性心脏病; d) 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QTcF>450ms(男),>470ms (女)(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QTcF=QT/(RR^0.33)); e)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干预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 舒张压≥100mmHg);
9. 活动性乙肝[若HBsAg阳性,则要求HBV-DNA<500IU/ml或103 拷贝数(对于肝细胞癌患者,要求HBV-DNA<2000IU/ml或 104 拷贝数),且同意研究期间全程服用抗病毒药物(如恩替卡 韦、阿德福韦酯、替诺福韦酯、丙酚替诺福韦)有效抗HBV治 疗可入组];活动性丙肝(有HCV感染病史但HCV RNA的PCR 结果为阴性可入组);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筛查结果为阳性患者;
10.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或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者有明显的 伤口未愈合/溃疡;
11. 首次 给药前2周内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2. 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伴嗜酸粒细胞增多 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等;
13.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如慢性腹泻等);
14. 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预防性抗凝治疗除外);
15. 首次用药前7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强效诱导 剂或强效抑制剂;
16. 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7.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病毒疫苗;
18.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根据NCI-CTCAE v5.0 评估严重程度,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或 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19. 具有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20. 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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