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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妙医疗评估IM19 CAR-T细胞治疗复发或难治CD19阳性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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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二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IM19 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注射液
适 应 症:
套细胞淋巴瘤
癌      种:
淋巴瘤

入选标准

  1. 复发或难治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为CD19阳性,对患者既往治疗情况的规定如下:
a.需至少二线治疗后复发、未缓解或进展;
b. 至少两个周期的含 CD20 单抗的治疗(如受试者对 CD20 单抗过敏,则 CD20 治疗周期可为两次以下);
c. 至少两个周期的含蒽环类药物或苯达莫司汀的治疗;
d. 应接受过BTK抑制剂治疗[除外不适用(如全剂量抗凝或心律失常史等)或不耐受 情况(过敏或剂量减少后仍不能耐受治疗或出现难以控制的毒性)];
  1. 患者必须有可评估的疾病证据(根据Lugano2014标准确定的CT可测量病灶和PET-CT可评估阳性病灶);
  2. 年龄≥18岁;
  3. 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评分0-1分(参考附件3);
  5. 既往治疗导致的毒性已稳定或恢复到≤1级(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的情况除外);
  6. 育龄妇女在试验开始前血妊娠试验阴性,并同意在试验期间直至最后一次随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试验期间直至最后一次随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7. 血细胞分析(3天内未进行过输血治疗):
  • 血红蛋白(Hemoglobin, Hb)≥80g/L;
  • 中性粒细胞(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1×109/L;
  • 血小板(Platelet count, PLT)≥50×109/L;
  • 淋巴细胞绝对数>0.6×109/L;
  1. 肝、肾、心、肺功能满足以下要求:
  • 肌酐清除率≥30ml/min或血清肌酐≤ 1.5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ALT≤2.5×ULN,总胆红素≤1.5×ULN(对于患有吉尔伯特氏综合征或淋巴瘤侵犯肝脏的受试者,ALT ≤5×ULN,总胆红素≤3×ULN);
  • 左心室射血分数≥ 50%;
  • 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5%;
  1. 血管通路足以进行细胞采集,对于已有中心静脉导管的患者管路可用;
  2. 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4.2 排除标准

  1. 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淋巴瘤患者;
  2.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的患者;
  3. 淋巴瘤侵犯心房或心室的患者;研究者评估有出血风险的胃肠道受累患者;
  4. 有压迫症状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
  5. 开始筛选前2年内,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狼疮);
  6. 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raft versus host disease ,GVHD);
  7. 在细胞采集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方法:
  1. 在细胞采集前 6 个月内使用阿仑单抗;
  2. 在细胞采集前 3 个月内使用克拉屈滨;
  3. 在细胞采集前 3 个月内使用氟达拉滨;
  4. 在细胞采集前 7 天内使用抗 CD20 单克隆抗体;
  5. 在细胞采集前 4 天内使用维奈克拉(Venetoclax) ;
  6. 在细胞采集前 2 天内使用艾代拉里斯(Idelalisib) ;
  7. 在细胞采集前 1 天内使用来那度胺;
  8. 细胞采集前 7 天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但允许使用局部和吸入类固醇;
  9. 细胞采集前 1 周内接受过非淋巴细胞毒性的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如果在细胞采集前口服化疗药物已至少过了 3 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10. 细胞采集前 2 周内接受过淋巴细胞毒性化疗(如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苯达莫司汀、苯丁酸氮芥或美法仑);
  11. 细胞采集前5天内使用刺激骨髓造血细胞生成药物者;
  1. 既往接受过抗CD19靶点治疗(除非CD19靶点检测仍为阳性);
  2. 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
  3. 细胞采集前4周内用过研究药物。但试验治疗期间无效或疾病进展,并且在细胞采集前已至少经过5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4. 细胞采集前6 周内接受过放疗,包括大骨髓区,如胸骨或骨盆。受试者放疗部位病情进展,或其它未照射部位存在 PET 阳性病灶,才有资格入组;
  5. IM19 CAR-T细胞回输前6周内接受过供者淋巴细胞输注(donor lymphocyte infusion,DLI);
  6. IM19 CAR-T细胞回输前若使用过抗 PD1、PD-L1 等免疫治疗,最后一次用药后至IM19 CAR-T细胞回输前必须至少经过 5 个半衰期;
  7.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 CNS 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性发作、脑血管病(缺血/出血)、脑水肿、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8. 开始筛选前6周内进行过自体移植;
  9.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和/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滴度检测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 RNA阳性者;艾滋病病毒、梅毒感染者;
  10. 活动性EB病毒和巨细胞病毒,定义为:EB病毒血清中IgM抗体阳性或IgM抗体阴性但EBV-DNA高于正常值的受试者;巨细胞病毒(CMV)血清中IgM抗体阳性或IgM抗体阴性但CMV-DNA高于正常值的受试者;
  11. 开始筛选前6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2. 开始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史,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由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或IV级心力衰竭(附件6),活动性心律失常或其他研究者评估有安全性风险的心脏疾病;
  13. 开始筛选前6个月内有症状性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史;或正在进行抗凝治疗的患者;
  14. 非黑色素性皮肤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宫颈、膀胱、乳房)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处于无病状态已至少超过3年);
  15. 需要静脉注射抗菌药物控制的或活动性感染(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对于单纯性尿路感染以及细菌性咽炎,如果研究者评估通过治症治疗可以控制,则可以入组;
  16. 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任何影响遵守方案的因素,或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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