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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维立志博评价 LBL-024 联合用药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多中心Ⅱ期临 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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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LBL-024 联合用药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患者可考虑入组:入选标准一:仅适用于队列一(BTC)对于队列一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胆道腺癌,包括胆管癌(肝(1)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如果进行了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的患者可以入组:
血小板(PLT)≥100x109L;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应<2.5倍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和 AST≤5 倍 ULN。
入选标准二:仅适用于队列二(HCC)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肝细胞癌,或符合中国《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年版)》标准临床确诊的肝癌:
中国肝癌分期(ChinaLiver Cancer Staging,CNLC)Ib,以及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Ib~Ila期(详见附录6),即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arcelonaClinic Liver Cancer,BCLC)分期为C期或者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难治的B期患者(详见附录7);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HCC的系统性治疗;
Child-Pugh分级(详见附录5)为A级或B级(≤7分);4)(5)PLT275x109/L,TBILS1.5ULN,ALT 和 ASTS3 倍 ULN;
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测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入选标准三:同时适用于队列一和队列二(BTC&HCC)
(1)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访视计划实验室检查,及遵守方案的其他要求,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包含边界值);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体力状况评分标准(ECOG)为0~1分(标准见附录1):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12周:
依据RECIST11标准评价,要求受试者具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标准见附录
同意提供存档组织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①骨髓功能(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2周内未使用G-CSFGM-CSF 等集落刺激因子,未使用药物纠正):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血红蛋白(HGB)>90 g;
②)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采用 Cockeroft-Gault 公式计算CrCL见附录8);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排除标准一:仅适用于队列一(BTC)针对队列一患者,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患有壶腹癌的患者;(1)
经临床干预的胆道梗阻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研究者判断尚未缓解或需要抗感染治疗;
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如LBL-024或 PD-(L)-1抗体等)、或者化疗药物(如顺铂、吉西他滨等)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制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1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4)
到HBV-DNA检测值>500lU/mL或2500拷贝/mL),或活动性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应根据治疗指南进行管理,详见5.9.1 章节。
排除标准二:仅适用于队列二(HCC)
针对队列二患者,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既往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混合型肝癌;
根据影像学检查,门静脉主干(Vp4)有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癌栓,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
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或>CTCAE3级的出血事件;
有肝性脑病史;
大便潜血持续阳性的患者;
存在伤口不愈合、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如LBL-024或贝伐珠单抗或PD-(L)-1抗体等)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制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
8)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00IU/ml或10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3拷贝/m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 HCV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检测到HBVDNA的患者应根据治疗指南进行管理,详见5.9.1章节。
排除标准三:同时适用于队列一和队列二(BTC&HCC)既往接受过靶向 PD-1、PD-L1和/或 4-1BB 抗体的治疗(1)入组前6个月内有腹部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2)
(3)研究治疗开始前6个月内发生血栓形成或血栓栓塞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肺栓塞;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或预计在本研究期间(4)可能要接受计划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全身或局部抗肿瘤治疗;
先前接受放疗、化疗、手术、消融等,在治疗完成后,距首次给药不足4周(针对骨转移姑息性放疗不足2周),口服靶向药不足5个药物半衰期或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不足2周者:NMPA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不足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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