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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号:LB2406-0001)项评价靶向 CD19、CD20 串联 CAR-vST 细胞制剂治疗复发/难治B细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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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01)项评价靶向 CD19、CD20 串联 CAR-vST 细胞制剂
适 应 症:
淋巴瘤
癌      种:
淋巴瘤

1.1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须在开始任何一项研究相关但不属于受试者疾病标准治疗的检查或程序前获得知情同意;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2. 18岁≤年龄≤75岁;
  3. ECOG评分0-1分;
  4. 组织学证实[5]的大B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向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组织学转化的惰性淋巴瘤;CD19和/或CD20阳性;
  5. 经典HLA I类基因C基因座位(HLA-C)至少有一个等位基因为01:02或 07:02(仅适用于队列1 [E9D细胞制剂])
  6. 至少有一个依据 Lugano 标准确定的可测量肿瘤病灶:结内病灶最长径>1.5cm,结外病灶最长径>1.0cm;
  7. 对既往治疗的反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 LBCL,3B级FL,t-iNHL:
    •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CAR-T细胞治疗的B-NHL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的最佳反应为SD或PD;
    • 经过一线化学免疫治疗达CR后12月内复发;
    • 既往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12个月内复发或疾病进展;
    •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含自体CAR-T细胞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难治(最佳反应为PD或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 对于t-iNHL受试者,必须先前接受过iNHL的化疗,且在转化为DLBCL后接受过一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且符合上述难治或复发的定义;
  • 1、2、3A级FL:
  1.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CAR-T细胞治疗的B-NHL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的最佳反应为SD或PD;
  2.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含自体CAR-T细胞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难治(最佳反应为PD或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 MCL:
  1. 原发难治且不适合或无条件接受自体CAR-T细胞治疗的B-NHL患者,原发难治定义为对一线治疗的最佳反应为SD或PD;
  2. 接受过二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含自体CAR-T细胞治疗),对最近一线治疗难治(最佳反应为PD或SD)或复发或疾病进展;
  1. 预期生存期≥3个月;
  2.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 血红蛋白≥8.0 g/d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红细胞[RBC]输注;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8.0 g/dL;
  • 血小板≥50×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
  • AST和ALT≤3.0×正常上限(ULN)(肝脏受累者≤ 5.0× ULN);
  • eGFR≥40mL/min/1.73 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
  • 总胆红素≤2.0×ULN(肝脏受累者≤ 3.0× 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Gilbert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 INR,PT,APTT<1.5 × ULN;
  1.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除外脱发、恶心及上述实验室指标)必须稳定至基线水平或恢复到≤1级;
  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治疗前的高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必须为阴性;
  3. 在完成研究治疗后,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2个月。

1.2排除标准

  1.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1.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预处理前):
  • 在 7 天内进行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预防治疗,如鞘内注射甲氨蝶呤和/或阿糖胞苷;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药物治疗或放疗;
  • 在 14 天内或至少 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表观遗传治疗;
  • 在 21 天内或至少 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使用过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 在28天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如上述治疗同时为试验性药物治疗,则依照28天洗脱期);在 100 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自体细胞与基因(如CAR-T)治疗;
  1. 既往接受过异体细胞与基因(如CAR-T)治疗;但有证据证明受试者体内既往异体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如CAR阳性T细胞和CAR转基因)已低于检测下限者除外;
  2.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3. 既往接受过基因治疗;
  4. 具有针对产品细胞制剂的供者特异性抗体(DSA),且平均荧光强度(Mean-fluorescence intensity,MFI)值>3000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5. 具有以下高危因素之一者:
    • 所有可测量病灶的最大垂直径乘积之和(SPD)≥100 cm2
    • 大包块:单个肿块直径≥7.5cm;纵隔大包块最大径/胸腔最大径>1/3;
    • 病灶位于咽部、气管旁且存在压迫症状;
    • 病灶临近胃、肠、胆管、肺、胰腺、泌尿系等重要脏器,压迫或侵犯周边脏器并影响其功能。
    • 位于空腔脏器内的肿瘤累及肌层或出现压迫、梗阻、溃疡出血等症状;
    • 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 存在肿瘤相关性发热,且3个月内体重下降>10%;
  6. 活动性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仅为1级皮肤受累除外;或入组前4周内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GVHD;
  7. 活动性CNS受累(有症状或脑脊液或影像资料阳性),既往CNS浸润但目前CNS处于缓解状态(无症状且脑脊液和/或影像资料阴性)的可入组;
  8. 有较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膀胱炎、凝血功能障碍、脾功能亢进(依据触诊或B超显示脾脏肿大、血细胞减少、骨髓呈造血细胞增生像进行诊断)等,或正在应用抗凝治疗;
  9. 同时使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0. 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 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3年内曾患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期或IV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 入组前≤6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 有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 经超声心动图或多门采集(MUGA)扫描评估(在化疗预处理4周内进行),心功能受损(LVEF<45%);
  1.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1.5倍ULN;
  2. 静息状态下血氧饱和度小于92%,或有严重肺部疾病;
  3. 未控制的甲状腺病;
  4.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CNS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样发作、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5. 在筛选期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6. 在筛选期前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2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7.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8. 已知对研究药物赋形剂及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9. 哺乳期妇女;
  1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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