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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奇LB2502-0001-(FcRH5 CART)LCAR-F33S 招募三线后骨髓瘤患者招募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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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三线及以上
药品名称:
LB2502-0001-(FcRH5 CART)LCAR-F33S
适 应 症:
骨髓瘤
癌      种:
骨髓瘤
入选标准
所有候选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18 周岁的受试者;
2. ECOG 评分为 0-2 分;
3. 根据 IMWG 诊断标准(附件 2)有初次诊断为 MM 的检查证明资料;
4. 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 血清单克隆副蛋白(M-蛋白)水平≥1.0 g/dL 或尿 M 蛋白水平≥200 mg/24小时;或
•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 且免疫球蛋白 κ/λ 游离轻链比异常;*研究的特定定义:仅有 FLC 可测量的多发性骨髓瘤,血清或尿 M 蛋白水平均未达到可测量标准;
5. 接受过一种 PI,一种 IMiD 和 CD38 单抗治疗;
6. 既往接受过至少 3 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每线治疗至少有 1 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根据 IMWG 标准确认为PD);
• 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之后,根据研究者参考 IMWG 标准的疗效评估,必须存在有检查资料证明的 PD。疾病无缓解是指治疗期间未能达到微小缓解或出现疾病进展(PD)。另外,在前 6 个月内有疾病进展(如上)证据且随后在最近一线治疗中表现出难治或无缓解的受试者可以入选研究;
7.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8.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数值符合以下标准,可重复进行一次实验室检查,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血常规:
• 血红蛋白≥6.0 g/d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RBC];允许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对于在筛选时符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允许在筛选时首次血液学检查后进行红细胞输注,以维持血红蛋白水平≥6.0g/dL。
• 血小板≥50×109/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 淋巴细胞计数≥0.3×109/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0.75×109/L(允许使用过生长因子支持,但在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支持治疗)。血生化:
• AST 和 ALT≤3.0×正常上限(ULN)。
• 肌酐清除率≥30 mL/min/1.73 m2,根据肾脏疾病膳食改良公式计算(见附件 5)或 24 小时尿液采集结果。
• 总胆红素≤2.0×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 Gilbert 综合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直接胆红素≤1.5×ULN)。
• 校正血清钙≤12.5 mg/dL(≤3.1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1.6mmol/L)。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和首次接受环磷酰胺和氟达拉滨治疗前的高敏感性血清妊娠试验(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候选受试者都将被排除出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任何一种靶向 FcRH5 的治疗。
2.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多发性骨髓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3.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单采成分血前):
• 在 28 天内接受过 TCE 双特异性抗体或 CAR-T 治疗。
• 在 21 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 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表观遗传治疗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放疗。 但如果放射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则无论放疗结束日期是哪天,受试者都有资格参加研究。
• 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4. 除了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之外,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必须好转至基线水平或≤1 级(除外入选标准中的血常规及生化指标)。
5. 出现下列心脏疾病: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期或 IV 期充血性心力衰竭。
• 入组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oronaryartery bypass graft,CABG)。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
• 有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 经超声心动图或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评估(在单采成分血前≤8 周内进行),心脏功能受损(LVEF<45%)。
6. 在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累积使用的皮质类固醇的等效剂量≥70 mg 泼尼松。
7.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 为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 单采成分血前≤12 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8. 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受累或有该病史,或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脊髓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9. 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卒中或癫痫发作(除外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
10.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95%)。
11.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空腹血清葡萄糖>1.5 倍 ULN。
12. 有明显的消化道出血倾向,包括以下情况:局部有活动性溃疡灶,且大便隐血(≥+ +);2 个月内有黑便和吐血史的患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量出血者;
13. 筛选时患有浆细胞白血病,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 综合征或原发性 AL淀粉样变性。
1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15.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6. 已知对 CAR-T 细胞制剂或其辅料(包括 DMSO)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研究者手册)。
17. 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 有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年内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
• 有明显临床证据表明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 任何帕金森病或其他神经退行性疾病史。
18. 不利于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任何问题,或者任何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的状况,或者任何可能会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评估的状况。
19. 参加本研究期间或接受研究治疗后 1 年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20. 参加本研究期间或接受研究治疗后 1 年内怀孕、哺乳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21. 在单采成分血前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
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22. 同时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任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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