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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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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均可,年龄18-75周岁(包括18和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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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患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除非有临床禁忌症;②研究者参考治疗标准(NCCN指南和CSCO指南-乳腺癌)判断其适合接受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单药治疗;③受试者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经研究者判断接受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单药治疗可以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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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G评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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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 血液、肝肾功能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 g/L
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倍正常值上限(若肝转移患者,≤ 5倍正常值上限)
肌酐清除率(CrCL) ≥ 60 mL/min(计算公式详见附录14.3)
2) 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包括捐精和捐卵)且自愿采取非药物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14.1);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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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紫杉醇类药物或人血白蛋白有严重过敏史或超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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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癌症外,患有其它任何严重的肝脏、肾脏/泌尿生殖系统、胃肠道(如腹腔内炎症)、心血管(如充血性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肺部(如间质性肺疾病)、内分泌、免疫、肌肉骨骼、神经、精神、皮肤或血液(如出血素质或凝血障碍)疾病的已知病史或现病史,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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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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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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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同时检测HBV DNA阳性;丙肝核心抗体阳性同时检测HCV RNA阳性;HIV抗原/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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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化学小分子抗肿瘤药物(包含内分泌治疗)、生物大分子抗肿瘤、生物治疗、放疗或研究期间需要合并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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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检查明显异常,QTcF间期>470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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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感觉神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2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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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90天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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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前28天内摄取过CYP2C8或CYP3A4的抑制剂或诱导剂(可接受药物在稳态下稳定使用,即给药方案保持不变;但使用中强抑制剂/中强诱导剂需排除),或能够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行为的药物(包括中草药)或特殊饮食(如:含咖啡因或黄嘌呤的制品、葡萄柚水果及含葡萄柚成分的产品等);
1)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超过14个单位(1单位≈啤酒360 mL,或烈酒45 mL,或葡萄酒150 mL)或研究期间不能停止饮酒者或酒精呼气阳性者;
2) 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吸烟量>5支或研究期间不能停止吸烟者;
3)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的生命体征、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除非在方案中有特别说明)、12导联心电图等检查结果中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4)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因癌痛规律服用止痛药物除外)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
5) 入组前使用抗肿瘤药物等引起的毒性未能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除外;
6) 给药前2周内接受粒细胞刺激生长因子治疗者;
7) 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者(以末次给药时间开始计算);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任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