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能够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方法,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年龄≤75 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经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优先入选乳腺癌、结直肠癌和胃肠间质瘤(c-KIT 阳性者优选)患者;
4.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或可评估的病灶;
5. 东部肿瘤协作小组体力状况(ECOG)评分≤2 分(筛选期);
6.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7. 既往抗癌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或≤1 级(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风险的其它毒性除外);
8. 入组时受试者器官功能良好,且实验室检查数据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或大于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下限),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g/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AST 和 ALT≤2.5倍 ULN(如存在肝转移,AST 和 ALT≤5 倍 ULN); 肾功能:CCr≥50 ml/min(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9. 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至末次用药后 90 天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对于 TR64 片任何成分过敏者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的受试者;
2. 既往治疗史:
①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化疗的患者;
②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的相关治疗,例如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免疫治疗等的患者;
③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药物治疗,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
④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或≤5×药物半衰期(若明确药物的半衰期则按
5 倍半衰期算,否则为 2 周)之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或小分子靶向药物;
⑤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⑥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全身性连续使用 14 天及以上者(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局部外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或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者除外;
⑦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者;
⑧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已知是 CYP2C8 或 CYP3A4 的中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药物;
⑨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接受过已知可以显著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
3. 疾病史及手术史:
① 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收缩压仍>140mmHg 或者舒张压>90mmHg);
②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1.1mmol/L)或甲状腺疾病者;
③ 基线时 Fridericia 法校正 QT 间期(QTcF)延长(男性>450ms、女性>470ms)或存在可能导致延长 QT 间期的合并疾病或正在服用已知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者;
④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⑤ 合并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超过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⑥ 合并活动性丙肝:丙肝抗体(Anti-HCV)检测阳性,且 HCV RNA阳性者;
⑦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⑧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例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道造瘘和肠梗阻等),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⑨ 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如下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且大便潜血(≥++);2 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者;
⑩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
⑪ 首次给药前 1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⑫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
⑬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以下任何情况: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腔隙性脑梗死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⑭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例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可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史;严重房室传导阻滞,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右束支传导阻滞+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双束支传导阻滞)等;
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5. 有酒精或药物依赖,或有晕针、晕血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的患者;
6. 习惯性饮用葡萄柚汁或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且在试验期间无法戒断者;
7.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目前正在哺乳或目前虽然没有人工哺乳但分娩后不满 6 个月者;
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或不大可能完成预期的疗程和随访等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称:TR64 片
规格:25mg
保存条件:密封保存,30℃以下
提供单位:安徽中科拓苒药物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给药剂量: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剂量递增设计的多个剂量组(25mg、50mg、100mg、200mg、300mg、400mg 和 XXXmg),按照受试者入选的剂量队列进行给药。剂量扩展阶段根据拟定的 MTD 剂量组和/或讨论确定的剂量扩展推荐剂量组(DRDE)进行给药。
给药方法:
受试者按照分组服用指定剂量的试验药物。
单次给药研究:口服给药,顿服,温水送服,给药前后 2 小时禁食;多次给药研究(剂量递增阶段-治疗周期为 28 天):口服给药,温水送服,给药前后 2 小时禁食,连续服用 28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服药方式为每日 1 次给药。
多次给药研究(剂量递增阶段-治疗周期为 21 天/剂量扩展阶段):口服给药,温水送服,给药前后 2 小时禁食,连续服用 14 天后停药 7 天,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服药方式为每日 1 次给药。连续给药期间,若受试者服药后发生呕吐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漏服,则应在漏服剂量后的 12 小时内服用 TR64 片。如果超过 12 小时,则应将该次服药忽略,而受试者则应在下一个预定给药日重新开始治疗。
PK 采血周期服药时间窗为±1 小时,非 PK 采血周期或非 PK 采血病例服药时间窗为±2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