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用药物GM1/安慰剂在每个周期的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前一天(D-1)、给药当天(D1)及给药后一天(D2)给药。在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给药当天,需要首先输注试验用药物GM1/安慰剂,输注结束后给予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方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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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1 400 mg(D-1,D1,D2给药)+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D1),Q3W,连续治疗4/6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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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剂(D-1,D1,D2给药)+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D1),Q3W,连续治疗4/6周期。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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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试验内容,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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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75周岁(包括两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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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确切的乳腺癌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诊断依据,并拟使用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方案进行辅助/新辅助治疗的乳腺癌女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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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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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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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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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已知患Gilbert病且血清总胆红素水平≤3×ULN的患者可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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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50 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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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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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化血红蛋白(HbA1c)<7.0%;
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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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1级的周围神经病变(CTCAE≥1级)或FACT/GOG-Ntx前4条目任一条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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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周围神经病变的危险因素(化疗所致周围神经病变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周围血管疾病;其他研究者认为可引起肢体疼痛、麻木、感觉异常、功能障碍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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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恶性肿瘤病史(乳腺癌除外),但是在筛选前至少5年已切除且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不典型增生或Ⅰ级原位宫颈癌的患者可以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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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使用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方案进行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完成乳腺癌切除手术时间少于2周(含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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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四肢肌肉痛等干扰周围神经病变判断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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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不稳定性心绞痛、有发生不可控制的心律失常的高度风险、冠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I-Ⅳ级)、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心脑血管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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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稳定控制的高血压;应用稳定剂量的(至少4周)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仍≥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血压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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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给药前一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或者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感染性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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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性糖脂代谢异常(神经节苷脂累积病,如: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视网膜变性病)病史或自身免疫疾病病史;
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梅毒抗体阳性者(非特异性抗体阴性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
2)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但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
3)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帕金森、癫痫等;
4) 已知对神经节苷脂类药物或该类产品的任何赋形剂成分过敏;或治疗药物或该类产品的任何赋形剂成分过敏;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和/或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