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的受试者(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安排和相关程序。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黏膜型及肢端型黑色素瘤。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黑色素瘤诊疗指南(2024 年)分期 III-IV 期。
4. 既往未经过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系统性治疗;允许既往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辅助或新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停止后 6 个月内疾病进展为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除外)。
5.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靶病灶)。
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或瘤内注射的病灶,治疗后病灶出现符合 RECIST1.1 标准的进展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本研究靶病灶必须选择影像学(增强 CT 或 MRI,如受试者对造影剂过敏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增强 CT 或MRI 的情况,与申办方沟通后,可接受平扫 CT 或 MRI)可测量病灶,皮肤或其他浅表部位影像无法重复测量的病灶仅可作为非靶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 0 或 1分。
7.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8.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严格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 哺乳期女性需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严格禁止哺乳。
如果受试者满足任何下列标准,则不应纳入此项研究:
1. 妊娠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妊娠的女性。
2. 筛选期影像学评估或既往影像学评估确认的活动性或症状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包括脑实质、软脑膜、脊髓转移)。对于在筛选期意外检出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过治疗后临床稳定的受试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
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无多发小脑转移;
无中脑导水管受压、无第三或第四脑室受压、无脊髓压迫;
对于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数目≤3 个,每个病灶的最长径均≤5 mm。
对于经治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在首剂研究药物前≥14 天完成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如全脑放疗、立体定向放疗或其他同等治疗);2)在完成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后,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需与治疗前的头部影像学检查间隔≥4 周且使用相同的成像技术);3)首剂研究药物前≥14 天无需激素、抗惊厥、脱水(如甘露醇)治疗且症状稳定。
3. 基线*(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时存在以下任何血液学异常:
血红蛋白<90 g/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在整个方案中,“基线”定义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起始剂量)前的末次可用观察值。受试者在采集血样之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液制品(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等支持治疗。
4. 基线时(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存在以下任何血清生化异常: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3×ULN;如为肿瘤肝转移,AST 或 ALT > 5.0×ULN;
血清肌酐>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learance ofCreatinine, CCr)<45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附录 4)计算 CCr(使用实际体重);
白蛋白<30 g/L。
5. 基线时(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存在以下任何凝血参数异常:
国际 标 准 化 比 值 ( International normalizaed ratio,INR ) >1.5×ULN (如 果 接 受 稳 定 剂 量 抗 凝 治 疗 ,则>3×ULN);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或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 [activated partial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如果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则>3×ULN)。
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活动性血栓或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除非经过充分治疗且研究者认为病情稳定。
7. 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出血或已知的出血倾向。
研究药物规格
/给药方法
IBI363:12 mg(12 ml)/瓶或 60 mg(6ml)/瓶,静脉输注给药。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商品名:可瑞达):100 mg/4 ml,静脉输注给药。
试验组用药
IBI363
1次 100mgkg 起始剂量用药;后续给予1mgkg目标剂量)用药
Q2W(每两周一次给药,第一周期35 天,后续周期每周期 28天)
静脉输注(IV)
第一周期在1次起始剂量给药后,进行目标剂量研究给药:第一周期共35(7+28)天,后续每周期28天,直至IRRC 确认的疾病进展、毒性不能耐受、受试者不愿继续参加研究、发生其他需停止研究治疗的原因或治疗时长达到24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照组用药
安博展 冲癸槳林鎩已抗注射液(可瑞达)
200mg
每三周一次给药(Q3W)
静脉输注(IV)
受试者接受200mgQ3W治疗,每周期21天,直至IRRC 确认的疾病进展、毒性不能耐受、受试者不愿继续参加研究、发生其他需停止研究治疗的原因或治疗时长达到24个月(以先发生者为准)
备注:
1:本葜劓恳研究在 C1D1予以1次100μg/kgIBI363起始剂量治疗,7天后给予目标剂量 1mg/kgQ2W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