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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励生物评价TSN222治疗晚期实体瘤或淋巴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II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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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TSN222
适 应 症:
实体瘤或淋巴瘤
癌      种:
实体瘤,淋巴瘤
入选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1.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 ICF;
2.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
3. 预期寿命 ≥3 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或 1 分;
5. 至少有一个 ≥10 mm 在直视下或影像学引导下可注射且可重复活检的肿瘤病灶(如皮肤病灶、皮下病灶或淋巴结病灶等)注意:在本研究中,引起注射风险较大的病灶不可用于注射(如紧邻气道、可能引起气道堵塞的病灶,或者包绕大血管的病灶); 既往放疗过的病灶只有经影像学评估疾病进展后才可作为注射病灶;
6. 符合以下疾病状态要求:
I期研究阶段: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 /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既往抗肿瘤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选择;
入选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Confidential
7. 足够的骨髓功能: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1.5×10^9 /L;
• 血红蛋白 ≥ 100g/L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没有输血或接受促红素治疗);
• 血小板计数 ≥100×10^9 /L 。
8. 足够的肾脏功能:根据 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Ccr )≥50mL/min;
9. 足够的肝脏功能:AST和 ALT≤2.5×ULN (如存在肝转移, AST 和ALT≤5×ULN); TBIL ≤1.5×ULN;
10. 血白蛋白 ≥30g/L;
11. 足够的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 ULN (除非接受影响上述检测值的治疗性抗凝治疗,则检测值应该处于符合抗凝治疗预期的稳定水平);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避孕方法应符合当地法规。WOCBP 和绝经后女性的定义以及避孕指南的详细信息请参见附录6 。
排除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1. 未经治疗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 CNS )转移。注:经治疗的无症状CNS 转移受试者如果在针对 CNS 病灶治疗后至少4 周内临床稳定且不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则有资格入组研究。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不论是否有症状均应排除。
2.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 等级评分≤1 级(脱发除外,周围神经毒性可接受 ≤2 级);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或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化疗药物、靶向治疗和抗肿瘤中药;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抗肿瘤免疫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进行过根治性放疗,或者前 2 周内进行局部姑息性放疗,如针对骨转移或局部肿瘤造成疼痛的姑息治疗;
5.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干预性临床研究并且接受其他研究药物治疗;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预计在本研究期间有重大手术者;
7.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者;
排除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8.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 HBsAg]结果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 [HBV] DNA>2000 IU/ml )或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丙型肝炎病毒 [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病史;
10. 间质性肺病的病史,或者目前存在活动性肺炎、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者其他控制不佳的肺部疾病;
11. 未很好控制的、 有症状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
12.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出血( 3 个月内出血 >30ml )或咳血(4 周内>2. 5ml 或至少 0 .5 茶匙的新鲜血液);
1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 心功能分级 ≥II 级)或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
14. 药物治疗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15. 根据 12 导联 ECG(重复三次)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后的平均 QT 间期(QTcF )延长至 >480 毫秒( ms ),或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其他风险因素病史(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直系亲属中有40 岁以下的不明原因猝死);
排除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16. 严重的胃肠道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消化性溃疡病。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出血,表现为呕血、便血或黑便,且内窥镜检查或结肠镜检查结果没有消退证据。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需要持续治疗的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和缺血性结肠炎。
• 有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氏病病史。
17. 患有活动性或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或干细胞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 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受试者;
• 只需接受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排除标准(仅适用于I期研究阶段)
18.入组前 14 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 允许预防性短期小剂量皮质类固醇用药(如预防造影剂过敏)或将其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性过敏原
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但至少应在首次给药 7 天前完成;
2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21. 已知对试验药物及其组成成分过敏者;
22. 既往接受过 STING 激动剂治疗或 clofarabine;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 任何其它疾病以及伴随治疗、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受试者具有不适合使用试验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受试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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