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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津曼特生物一项评估谷美替尼联合甲磺酸奥希替尼对比含铂双药化疗在 EGFR-TKI 耐药后 MET 扩增和/或过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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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谷美替尼片、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适 应 症:
EGFR-TKI 耐药后 MET 扩增和/或过表达的非小细胞肺癌
癌      种:
肺癌
入选标准:
患者入选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第 8 版 TNM 分期标准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ⅢB、ⅢC 或Ⅳ期)NSCLC。注:病理类型如为混合性,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但如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则不符合入组要求;
4) 一线 EGFR-TKI 治疗前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 EGFR 敏感突变;
5) 经一代、二代或三代 EGFR-TKI((非非替尼、洛替替尼、克替替尼、法法替尼、达替替尼、奥希替尼等)治疗后有影像学记录的疾病进展;既往根治术后接受过 EGFR-TKI 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末次 EGFR-TKI 给药后<6个月发生进展,则可纳入;
6) EGFR-TKI 治疗进展后符合下述任一要求:a.经一或二代 EGFR-TKI 治疗疾病进展后 EGFR T790M 阴性,MET 扩增和/或过表达;b.经三代 EGFR 抑制剂治疗疾病进展后 MET 扩增和/或过表达;经由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确认肿瘤组织标本中 MET 扩增或过表达(满足其中之一):
a. IHC:3+,≥90%
b. FISH:GCN≥5 或 MET/CEP7 ratio ≥2
7) 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脑转移灶不作为靶病灶;
8) ECOGPS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9)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10) 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在非干预状态下,符合下列标准:系统实验室检查值血常规(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EPO、G-CSF、GM-CSFGM-CSF、TPO 等纠正)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 或≥5.6 mmol/L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有肝转移者≤3×ULN)AST((天氨酸酸酸基转移酶)和 ALT(丙酸酸酸基转移酶)≤2.5×ULN(有肝转移者≤5×ULN)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项标准的参与者将从本试验中排除:
1) 既往接受过靶向 MET 药物治疗;
2) 一或二代 EGFR-TKI 治疗疾病进展后存在 T790M 突变阳性;
3) EGFR-TKI 治疗疾病进展后存在其他驱动基因阳性,如 ALK/ROS1 阳性等;
4) 既往接受过除 EGFR-TKI 以外的针对晚期 NSCLC 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及免疫治疗等);
5) 首次给药前进行过以下治疗:
a.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b.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用于控制肿瘤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非研究药物);
c. 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电场疗法等其他抗肿瘤治疗;
d.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6) 已知对研究方案药物或其辅料的任何成分的超敏反应或不可耐受的情况;
7)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或研究期间不能暂停使用 CYP3A4 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者;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5.0 等级评价≤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进展中的脑转移者不能入组。已完成针对脑转移灶的治疗(放疗或者手术)患者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转移灶稳定且无相关症状(无药物控制下)可入组;
10) 有明确的肿瘤内空腔、包膜或大血管侵犯、肿瘤紧邻重要血管结构的影像学证据,且经研究者判断具有致命性出血风险;
11) 患有中央型鳞状细胞肺癌伴空洞或出现咯血(>50 mL/d);
12) 存在≥2 级水肿和淋巴组织水肿且经临床干预无法缓解;
13)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
14)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用抗生素、抗真菌药或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感染等);
15)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近 1 年不需要使用系统治疗且病情稳定的银屑病/脱发/白癜风、使用稳定剂量且血糖控制稳定的 1 型糖尿病、亚临床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或经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的疾病除外;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 HBVDNA ≥1000cps/ml,或 2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应同时检测 HCV 核糖核(RNA),且 HCV RNA 为高于检测定量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
17) 筛选前 6 个月患有需要治疗的重度或不可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 级;b.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c.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矫正的 QT 间期(QTcF)> 470msec;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例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d. 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e.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f.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g.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18)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9)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经判断风险不可控,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或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
20) 现在罹患其它恶性肿瘤或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原位癌除外);
21) 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药物导致的间质性肺炎、非感染性肺炎,包括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肺纤维化或急性肺病等;
22) 既往存在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尚未消退、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肾病、未控制的胰腺炎、未控制的肝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以及重度凝血病的体征和症状)、家族性或地方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药物滥用等,研究者认为其会干扰研究计划、治疗和随访级研究评估;
23) 哺乳期或妊娠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则可以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持续过程中及结束后,不能重新开始母乳喂养;
24) 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拒绝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注:有生育能力(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即满足至少1 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 个月停经)。
25)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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