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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智编码CD19+CD3的mRNA脂质纳米颗粒(ABO2203)招募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的临床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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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CD19+CD3的mRNA脂质纳米颗粒(ABO2203)
适 应 症:
霍奇金淋巴瘤
癌      种:
淋巴瘤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纳入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充分了解本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不限;
(3)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生物学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CD19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WHO 标准),包括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原发纵膈大B细胞淋巴瘤(PMBCL)、1-3b级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套细胞淋巴瘤(MCL)、小淋巴细胞性淋巴瘤(SLL)、转化性FL、Richter综合征;DLBCL需既往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治疗,其他类型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且无标准治疗或不适合标准治疗。 
(对于转化性FL ,应提供疾病转化时的病理报告; 对于其他亚型,患者应尽可能提供在初始诊断时的所有组织学检测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细胞起源、BCL2和MYC异常的检测)
(4) 既往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的患者,需ASCT后未缓解或复发;如果在ASCT后接受补救治疗,受试者必须在最后一次治疗后复发或未缓解;
(5) 至少有一个符合Lugano2014标准的可评价或可测量病灶(可评价病灶:18氟去氧葡萄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18FDG/PET)检查显示淋巴结或结外局部摄取增高(高于肝脏)且PET和/或计算机断层扫面(CT)特征符合淋巴瘤表现;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长轴>1.5cm;或结外病灶长径>1.0cm(如果唯一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须有放疗后影像学进展证据);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2分;
(7) 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8) 已从以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等级≤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不良反应、≤ 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
(9)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实验室检查前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物、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物等相关治疗);
2)血小板≥75×109/L(实验室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促血小板生长因子治疗);
3)血红蛋白≥100 g/L(实验室检查前3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促红素等相关治疗);
4)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Cr
CCr (mL/min) = {(140 - 年龄)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其中男性 F = 1,女性 F = 0.85;SCr = 血清肌酐;
5)总胆红素(TBIL)≤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脏累及受试者:TBIL≤3×ULN,ALT≤5×ULN,AST≤5×ULN;
6)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倍ULN;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1周内的血/尿妊娠试验为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后半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或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半年内停止哺乳;

5.2排除标准

若受试者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1)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怀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受试者,根据研究者决定进行腰穿及核磁共振(MRI)检查以排除CNS淋巴瘤);
(2) 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3) 剂量递增阶段,患者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剂量扩展阶段,接受过CAR-T治疗失败且CD19仍阳性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获益后可能考虑纳入);
(4) 既往或目前存在溶血性贫血、埃文斯综合征(Evans syndrome)、动脉炎病史者;
(5) 既往或目前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经研究者判断得到有效控制且不会影响本试验进程和疗效评价恶性肿瘤除外,如完成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既往存在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必须证明恶性肿瘤已经5年以上未见任何复发转移征象;
(6) 既往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如曾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1)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2)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者需停药2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以上;3)既往接受过姑息放疗或使用过含抗肿瘤成分的中药制剂需停药2周以上;4)既往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者需末次治疗后4周以上或5个药物半衰期(如适用),以时间长者为准。如未满足以上情况,则需排除;剂量扩展阶段如考虑CAR-T 治疗失败的患者,CAR-T治疗距离首次研究药物给药至少3个月。
(7) 既往或目前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但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受试者入组:(1)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有重大手术者;
(9) 除预防性治疗外,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类固醇(>2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慢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孢素、他克莫司)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者,使用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除外;
(10) 未稳定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8.0%)、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或使用≥2种药物才能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感染(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感染)、活动性消化系统溃疡等、需规律抗凝的血栓栓塞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任何控制不良、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
(11) 受试者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2) 纽约心脏协会(NYHA)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3)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4) 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5)筛选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80 ms);6)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QTcF= QT/(RR^0.33),RR为标准化的心率值,根据60除以心率而得);
(12) 既往或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病史、结核病史及其他影响肺功能的疾病病史;
(13) HIV感染,活动性梅毒,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高于可测量下限或1000拷贝/ml(500 IU/ml)(以较低者为准),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可测量下限者;HBsAg阳性但HBV-DNA 阴性患者,可入组,但需要研究期间定期检测HBV-DNA(如每2周期)。
(1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蛋白制剂,以及任何试验用药品配方发生过敏反应者;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未上市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距离之前接受其他研究药物不足5个半衰期,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非干预性研究或研究的非干预治疗阶段的患者除外);
(16) 存在酒精或成瘾性药品依赖者;
(17) 其他可能会导致增加试验用药品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影响试验依从性等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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