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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跃生物一项在 NTRK 基因融合、NTRK 基因点突变和 NTRK 基因扩增或过 表达的局部晚期/转移性成人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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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CG001419片
适 应 症:
NTRK基因融合、NTRK基因点突变和NTRK基因扩增或过表达晚期/转移性成人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受试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组: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性别不限。
2.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标准治疗不耐受/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
4. 剂量递增阶段对 NTRK 基因/TRK 蛋白状态无要求,但优先纳入致癌性NTRK/TRK 变异 肿 瘤 。 剂 量 扩 展 阶 段 及 适 应 证 扩 展 阶 段 纳 入 致 癌 性NTRK/TRK 变异肿瘤(肿瘤组织或外周血确认)。
6.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附录 4)(HCC 患者使用 mRECIST v1.1 标准[附录
5];原发性 CNS 肿瘤或脑转移瘤患者可以使用 RANO 标准[附录 6]),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的靶病灶。在剂量探索阶段,可接受病灶可评估但不可测量。
7. 原发性 CNS 肿瘤或脑转移瘤的受试者需经过治疗后且症状稳定至少 2 周以上(无需类固醇/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接受≤4 mg/天的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治疗且症状稳定 4 周以上,可同时接受预防性的非肝酶诱导活性的抗癫痫类药物治疗。
8.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附录 7)≤2。
9. 受试者同意提供前一个治疗方案结束之后且 1 年内的组织标本基因检测结果(需在可保证结果质量的检测机构),或者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活检)和/或外周血用于 NTRK 状态确认,并愿意考虑研究过程中,在研究者认为安全且可行的情况下,接受肿瘤活检或外周血用于检测肿瘤分子状态变化。
10.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在首次药前 7 天内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要满足以下要求:
1) ANC≥1.5×109/L,且 PLT≥90×109/L,且血红蛋白≥90 g/L,且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2) 肝功能:白蛋白≥28 g/L,TBIL≤1.5×ULN,AST 或血清谷草转氨酶(SGOT)、ALT 或血清谷丙转氨酶(SGPT)和 ALP≤2.5×ULN;已知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TBIL≤3×ULN,直接胆红素≤1.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 和AST≤5×ULN;存在骨转移时:碱性磷酸酶≤5×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肌酐清除率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参见附录 8])。
11.根据 NCI-CTCAE v5.0 标准,既往治疗的毒性反应应恢复为≤1 级,脱发及长期稳定的慢性疾病除外。
12.能够吞咽片剂(片剂尽量完整,如需要可以研碎,但不得过度研磨)。
13.非妊娠期或哺乳期。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生育能力定义参见附录 3)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为阴性。
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自然闭经至少连续持续 12 个月、并具有
相应的临床特征(如年龄、血管舒缩症状史);或者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
术、子宫切除术;但双侧输卵管结扎者需行血妊娠检查。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和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剂 CG001419 片给药后的 9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详细的避孕指导可参考附录 3),男性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剂 CG001419 片给药后的 90 天内也必须避免捐献精子。
14.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研究目的、过程、性质、意义、可能的获益和潜在的风险,愿意并能够遵从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指示或程序。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受试者需要排除:
1. 研究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与另一项治疗性临床研究,在研究组接受试验用药。
2. 研究首次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以下
情况除外:
1)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2)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 有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3. 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会进行大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
4. 研究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用于缓解症状的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距离研究首次给药 2 周以上则允许入组。
5.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已根治的恶性肿瘤,且在首次用药前 3 年内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潜在风险极低;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存在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肿瘤、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瘤、前列腺癌;
6. 合并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播散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不允许入组。
7. 存在其他 2 级以上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或外周神经病变。
8. 既往 6 个月内出现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或纽约心脏病协会 II 至Ⅳ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
9. QTc 间期延长(由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校正[附录 10])≥480 mSec。
10. 存在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或低血压(收缩压<80 mmHg 或舒张压<50 mmHg)。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限度范围内,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11. 已知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
1) 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跃期;如果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 HCV 抗体阳性,则应相应进行 HBV-DNA或 HCV-RNA 检测,HBV-DNA 低于正常值上限,HCV-R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但需按照治疗医生的指示定期监测 HBV-DNA、HCV-RNA;
2) 已知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既往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但接受标准抗 HIV 治疗且 HIV 病毒载量低于检出值的受试者可入组,此类受试者入组后需按照治疗医生的指示继续抗 HIV 治疗及定期监测 HIV 病毒载量;
3) 活动性结核;
4) 研究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2. 活动性胃肠疾病(如胃肠道溃疡、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其他综合征。
13. 存在 2 级或以上的皮肤溃疡。
14. 临床上有显著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经抽水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腹腔或胸腔积液);
15. 呼吸困难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 CTCAE 5.0≥2 级活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轻度放射性肺炎除外);
16. 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受试者,如咯血、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给药前 2 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内脏出血者;
17. 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浅表静脉血栓形成或腔隙性脑梗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
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或者存在获得性危险因素而具有高血栓栓塞倾向;
18. 已知对 CG001419 片或其辅料过敏或不耐受(轻度乳糖不耐受者,在告知可能出现的不耐受症状并同意的条件下,仍可入组)。
19. 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20. 存在可能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依从性差,或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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