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能够理解和遵循研究的要求;
2. 签署ICF当日年龄为≥18周岁,男女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ER+/HER2-乳腺癌、三阴性乳腺癌、食管癌、非小细胞肺癌、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或其他KAT6A/B表达和/或扩增的晚期实体瘤队列进行;
• 对于ER+/HER2-乳腺癌,需符合美国临床肿瘤学协会/美国病理医师学院指南(ASCO/CAP)定义标准:HER2检测遵循ASCO/CAP 2023版标准,HER2-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结果为0、1+或2+且原位杂交方法检测结果为阴性;ER检测遵循ASCO/CAP 2020版标准,ER+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的阳性细胞占比≥1%;
• 对于ER+/HER2-乳腺癌,还需要符合如下标准之一:
a) 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b) 年龄≥60岁;
c) 年龄<60岁,自然绝经后状态(定义为连续至少12个月规律月经自发性停止且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雌二醇(E2)和卵泡刺激素(FSH)在绝经后水平(E2<30pg/ml且FSH>40U/L或在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查标准范围内);
d) 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在研究期间必须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或等效药物治疗(Ia期不纳入此类患者);
4.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注:标准治疗定义为已有的诊疗指南、共识、规范等。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肿瘤复发/转移。
5. 剂量递增阶段:依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评估病灶;PK扩展阶段和Ⅰb期:依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1个可测量靶病灶;可测量病灶既往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内的病灶,证实发生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影像学疾病进展时方可考虑选为靶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0或1;
7. 预计生存期≥3个月;8. 筛选时检查值满足以下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等):
•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血小板计数≥100 × 109/L、血
红蛋白≥90 g/L;
• 肝功能:AST和ALT≤ 2.5 ×ULN,对于肝癌/肝转移受试者,允许≤ 5 ×ULN;血清总胆红素≤1.5 × 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允许≤3×ULN);
• 肾功能:血清肌酐≤ 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60 mL/min(对于PK扩展阶段和和Ⅰb期,允许≥ 50 mL/min;应用标准Cockcroft -Gault公式,参见附录2);尿蛋白定性≤1+(如≥2+,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查,如结果< l g/24小时,则允许纳入);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1.5 ×ULN;
•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处于非哺乳期,首次用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未绝育的男性必须同意在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一条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其他靶向KAT6A/B的药物/治疗;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大分子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化疗或内分泌治疗;
4.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用药;
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
6.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CYP3A4强效诱导剂和抑制剂(见附录5);
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PICC置管或PORT输液港置管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9. 需要长期或大剂量使用非甾体类药物(如阿司匹林≥325 mg/日)或者抗凝药物治疗,或具有严重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产生的AE尚未恢复至≤1级(NCT CTCAE 5.0标准),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11. 已知的或可能的对试验药物及其制剂内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
1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它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可考虑入组;
13. 存在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疾病;注:存在脑转移且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停用激素治疗脑转移≥3周且经MRI确认疾病稳定≥2个月),并已从先前治疗(放疗或手术等)后的急性不良反应中恢复,可考虑入组;
14. 存在有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药物性肺炎、肺纤维化或其他肺功能严重受损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1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严重消化道溃疡、胃肠道穿孔、瘘道形成、腹腔内炎症/脓肿、腹腔内非因穿刺或手术产生的积气、肉眼可见的消化道出血/黑便(痔疮出血除外)、咯血(约3 mL以上)病史;
16. 无法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比较严重的肠梗阻的症状、体征或尚未取出的肠道支架,活动性炎症性消化道疾病,难治性或无法缓解的慢性腹泻或既往胃切除术,或其他胃肠道手术从而可能影响试验药物吸收的情况;经治疗后稳定的胃食管反流症可考虑入组;
1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具有延长QT/QTc间期或引起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风险的药物,无法纠正的电解质紊乱或12导联心电图提示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临床试验结果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QTcF>450 ms(男性)/QTcF>470 ms(女性)、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LBBB)、急性心肌梗死征象、ST改变提示活动性心肌缺血、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者严重缓慢性或快速性心律失常。若QTcF > 450 ms(男性)/QTcF>470 ms(女性)或QRS > 120 ms,应再重复2次12导联ECG,并根据3次测量的平均值确定参与者是否符合入选条件。
18.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过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长QT间期综合征,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室上性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室颤,房颤),严重的传导系统异常(例如,双束传导阻滞[定义为右束分支和左前或左后半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2级的心力衰竭(参见附录3),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症状性肺栓塞,症状性上腔静脉综合征,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NCI CTCAE ≥2级的血栓栓塞性疾病发作和正在持续的心律失常等。
19. 存在高血压病且经多种降压药物治疗后仍未获良好控制,如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者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
20. 存在有晚期/转移性、症状性、内脏播散等情况可能在短期内危及生命的并发症,例如伴有大量且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癌性淋巴管炎,超过50%肝脏受侵等;
2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细菌、真菌、病毒等)或原因不明的体温>38.5℃(肿瘤性发热需经研究者评估后方可筛选);
2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异基因骨髓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2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104拷贝/mL(约相当于2000 IU/mL)者(若仅可定性检查的中心,则为HBV-DNA检测阳性);抗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
24.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疾病、癫痫、痴呆或酒精、药物滥用,或其他有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