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选项)
1)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试验;
2) 年龄 18~75 岁(包括界值),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1;
4) 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阶段: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
6) 队列扩展阶段:计划入组以下 3 个队列患者:
队列 A广泛 期
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b.既往接受一线含铂化疗和免疫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小细 胞肺癌
c.最近一个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队列 B非小 细胞肺癌
a.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非鳞状或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不适合根治性治疗:
①已知 EGFR、ALK、ROS 或其他驱动基因阳性的受试者,需接受相应靶向治疗,并且发生疾病进展、复发或因毒性停止治疗;
②无可靶向驱动基因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 PD-(L)1 抑制剂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b.针对局部晚期/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 1 种含铂标准治疗方案后发生疾病进展、复发或因毒性停止治疗,既往细胞毒药物治疗不超过 2 线:
①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既往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标准含铂方案用于新辅助、辅助治疗或者同步放化疗,且在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 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符合入选条件;
②在首次接受铂类治疗后未发生疾病进展,维持治疗不计为新的化疗方案;
③在首次接受铂类治疗期间因毒性更换化疗药物,且未发生疾病进展时,不计为新的化疗方案;
④若治疗结束后发生疾病进展或复发, 原化疗方案仍然有效,则不计为新的治疗线数。
c.最近一个方案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
队列C其他 晚期恶 性肿瘤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胰腺癌、肉瘤、头颈鳞状细胞癌、黑色素瘤、食管鳞癌等,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种针对入组瘤种的标准系统治疗后疾病进展或难以耐受标准治疗方案。
7) 筛选期至少具有 1 个符合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阶段,无可测量病灶受试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8) 需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 5 张未染色切片)或新鲜肿瘤样本。剂量递增阶段,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9) 受试者器官及造血功能满足以下标准,如果受试者近期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治疗,必须在任何生长因子治疗后≥7 天或任何输血后≥14 天接受血液学检查:
血液 学 : 中 性 粒 细 胞 计 数 ( ANC ) ≥1.5×109/L ,血 小 板 ( PLT )≥10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
凝血 功 能 : 国 际 标 准 化 比 值 ( INR )或 活 化 部 分 凝 血 活 酶 时 间(APTT)≤1.5×正常值上限(ULN);
肾功 能 : 血 清 肌 酐 ≤1.5×ULN 或肌 酐 清 除 率 ≥50 mL/min (采 用Ch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AST ≤ 3×ULN,ALT ≤3×ULN;
10) 男性或女性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无生育能力女性:特指曾做过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已绝经;
育龄期女性:入组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用药结束 6 个月内都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男性受试者:已切除输精管或同意在研究治疗阶段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 6 个月内使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即排除)
1)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3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本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其他局部肿瘤(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等)除外。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3 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且疾病控制稳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2)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除外,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距离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临床症状稳定≥4 周;
b.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影像检查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
c. 距离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 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d.存在颅内病灶的患者,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如果接受过(如放疗)处理,洗脱≥2 周。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3) 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受试者。
4)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血管炎、肾炎、垂体炎、甲状腺疾病等。患有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等可以入组。
5)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发生要求住院治疗或阻碍研究治疗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肺纤维化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6)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6 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① 急性心肌梗塞;
② 不稳定型心绞痛;
③ 脑血管意外;
④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⑤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⑥ 筛选期QTcF≥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
⑦ 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发现严重室壁运动障碍;
⑧ 筛选 期 前 1 个月 内 药物 治 疗 控 制 不 佳 的 高 血 压 受 试 者 , 其 收 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⑨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选本研究的心律失常。
7) 已知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史。
8)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a)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活动性感染,且需要静脉全身抗感染治疗;
b) 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根据病史判断);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d) 活动性乙肝( 定义为HBsAg呈阳性且 HBV-DNA高于当地检测值下
限) 或丙 肝 ( 定 义 为 HCV-Ab 阳性 且 HCV-RNA 高于 当 地 检 测 值 下限)。经抗病毒治疗后满足上述标准者允许入组,且研究期间经研究者判断必要时允许进行抗病毒治疗。
9) 以往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 NCI CTCAE 5.0 等级评分 ≤ 1 级,2级的脱发、神经病变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影响本研究安全性评估的未恢复至等级评分 ≤ 1 级的不良反应除外。
10) 既往接受由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药物组成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剂量递增阶段,既往接受过由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药物组成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者允许入组)。
11)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使用 B7-H3 靶向药物治疗。
12)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3 周内接受过生物制剂、免疫疗法、内分泌治疗等全身抗肿瘤治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治疗);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或者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 1 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药治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3 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入组前 3 周内对单个病灶进行姑息性放疗者允许入组,可测量的病灶入组前不允许放疗,除非已证实放疗后该病灶进展。
13)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组织活检)。
14)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但不包括:局部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等)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接受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使用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MRI扫描预防用药)。
15)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
16)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7) 怀疑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或不耐受。
18) 近 1 年内有吸毒或精神类药物滥用史。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治疗:
药物名称:注射用 7MW3711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针剂)
规格:30mg/瓶
给药方案:
每 21 天静脉输注给药 1 次,持续给药治疗直至确认疾病进展、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再获益、或受试者产生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或受试者死亡,或达到 16 周期 7MW3711 用药(以最早发生的为准)。
队列扩展阶段:受试者按照剂量递增阶段推荐的剂量水平和给药方案接受 7MW3711 静脉输注给药,持续给药治疗直至确认疾病进展、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再获益、或受试者产生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或受试者死亡,或达到 32 周期 7MW3711 用药(以最早发生为准)。治疗期结束,若受试者继续接受 7MW3711 治疗仍可获益,可申请继续用药。给药时间及方法:首次给药输注时间≥90 分钟,如未见输液反应则后续调整为≥60 分钟,详见《给药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