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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津曼特一项评估 JMT101 注射液联合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治疗局部 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鳞状细胞非小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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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药品名称:
重组人源化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液(JMT101)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 (HB1801)
适 应 症:
肺鳞癌
癌      种:
肺癌
纳入标准:
筛选期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组:
1. 年龄 18-75 周岁(含),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需提供病理报告)非小细胞肺癌,病理类型为鳞癌,经中心实验室确认 EGFR 高表达。注:病理类型如为混合性,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但如存在小细胞成分、神经内分泌癌成分,则不符合入组要求;如已知存在其他各类驱动基因(包括EGFR 突变,ALK 融合,ROS1 重排融合,BRAF V600 突变,NTRK 融合,MET 14 外显子跳跃突变,RET重排,HER2 突变,KRAS 突变,NRAS 突变)则不符合入组要求;
3. 能够提供符合中心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肿瘤组织切片,或同意接受肿瘤组织活检,以进行生物标记物检测(Stage Ⅰ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时,经申办方和研究者商议同意后才可入组);
4. 既往接受过抗 PD-1/PD-L1 和含铂双药化疗,至少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注:局部晚期患者,接受包含 PD-1/PD-L1 单抗的辅助化疗治疗期间或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时,该辅助治疗可视为一线治疗 5. 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脑转移病灶不作为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
6. ECOG PS 体能状态评分 0 或 1 分;
7. 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8. 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内,在非干预状态下,符合: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 g/L;b) 肾功能: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c) 肝功能:总胆红素≤1.0×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ULN(有肝转移者≤2.5×ULN,且碱性磷酸酶(ALP)≤2.5×ULN);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参与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项则不得参与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 EGFR 抑制剂(除外使用 EGFR-TKI 不超过 30 天者),和或多西他赛系统治疗的患者;
2.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的患者(除外,经过针对性放疗或手术治疗,在不使用药物对症处理时,无相关症状和体征的脑转移患者);
3. 肿瘤侵及重要动脉导致高危出血风险,有明显穿孔风险或已经形成瘘管者,存在明显咯血者(近 2 月单次咯血超过 10mL);
4.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需要在干预后 2 周内进行额外干预,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
5.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评价≤1 级(脱发、乏力等一些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6. 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原位癌等;
7.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接受过任何全身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化疗;
8.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曾接受脑转移病灶的手术或放疗、其他重大外科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严重创伤性外伤;
9.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0.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使用过姑息性放疗(但允许对骨病变进行姑息性放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包括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前 7 天使用过 NMPA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11.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 CYP3A4 或强效诱导剂,或前 7 天内使
用 CYP3A4 强抑制剂,或研究期间不能暂停使用以上药物者;
12.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 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b) 任何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心律失常;c)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d) 基线期 QT/QTc 间期延长者(QTcF>480 ms);e) 基线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Ⅱ级及以上;g)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 BP 大于等于 160/110 mmHg);h)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13. 既往或目前存在有间质性肺炎/肺病、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患者;
14. 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近 1 年不需要使用系统治疗且病情稳定的银屑病/脱发/白癜风、使用稳定剂量且血糖控制稳定的 1 型糖尿病、亚临床甲减、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或经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以及其他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的疾病除外);
15. 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6. 6 个月内发生过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有胃肠道梗阻及活动性炎症性肠病;
17. 需要全身抗感染(如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感染性疾病(经研究者判断给予试验用药品后感染相关风险可控者除外);
18.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乙型肝炎病毒 DNA 拷贝数≥104 拷贝/mL 或≥2000 IU/mL);丙型肝炎感染(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活动性梅毒感染,活动性结核;
19. 已知对抗 EGFR 单抗、人血白蛋白、多西他赛及其辅料的任何成分的存在超敏反应或不耐受的情况;已知对糖皮质激素过敏和/或禁忌症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重症高血压、严重的低钾血症、青光眼等)。
20. 哺乳期或妊娠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
21. 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拒绝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半年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22. 其他研究者认为会影响本研究药物治疗安全性或依从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类疾病、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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