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人群:本研究拟纳入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受试者
入组受试者的病理学诊断如下:第一阶段(Ⅰb期):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含EGFR(19外显子缺失、20外显子插入、21外显子L858R点突变等)阳性、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扩增、蛋白过表达等)阳性、或RET(基因融合等)阳性;组织病理学确认的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包括以透明细胞成分为主的晚期肾细胞癌;第二阶段(Ⅱ期):根据第一阶段(Ⅰb期)结果选择扩组适应症。3、入组受试者既往接受系统性抗肿瘤治疗要求如下:a)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系统性治疗包含靶向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等)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b)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方案可含TKI单药、TKI药物联合或序贯免疫治疗等)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
入选标准:
1.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75 周岁;
2. 入组受试者的病理学诊断如下:
第一阶段(Ⅰb 期):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含 EGFR(19 外显子缺失、20 外显子插入、21 外显子 L858R 点突变等)阳性、MET(外显子 14 跳跃突变、扩增、蛋白过表达等)阳性、或 RET(基因融等)阳性;
组织病理学确认的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包括以透明细胞成分为主的晚期肾细胞癌;
第二阶段(Ⅱ期):
根据第一阶段(Ⅰb 期)结果选择扩组适应症。
3. 入组受试者既往接受系统性抗肿瘤治疗要求如下:
a) 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系统性治疗包含靶向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等)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b)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方案可含 TKI 单药、TKI 药物联合或序贯免疫治疗等)失败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1 分, Karnofsky(KPS)功能状态评分标准≥80 分,且预期寿命不少于 12 周;
5. 根据 RECIST1.1 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证实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
6. 实验室检查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b) 血小板计数≥100×109/L;
c) 血红蛋白≥9g/dL;
d) 胆红素≤1.5 倍 ULN;
e) AST 和 ALT≤2.5 倍 ULN(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总胆红素≤3 倍正常值上限,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
f) 血清肌酐≤1.5 倍 ULN 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肾细胞癌患者除外);
7.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血妊娠检查,且结果提示阴性;所有入组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结束后 3 个月内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8. 理解试验内容,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能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 入组前 4 周(或药物 7 倍消除半衰期)内进行过任何化疗的患者(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6周内),以较短时间为准;或在入组前 14 天内,使用过任何放疗,或靶向抗癌药物治疗的患者;
2. 研究者评估存在任何脑转移癌的患者;
3. 入组前仍有既往抗肿瘤治疗未愈的毒性反应,并且 CTCAE V5.0 标准分级>1 级(脱发除外);
4. 入组前 3 周内使用 CYP 同工酶诱导剂或抑制剂(详见附录 3)治疗的受试者;
5. 受试者入组前 1 周内使用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
6.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7. HIV 抗体阳性;或 HBsAg 阳性且 HBV-DNA 定量检测≥500IU/mL(或 2500 cps/mL);或丙
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的受试者;
8. 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
9. 既往进行骨髓移植或既往进行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10. 合并有胃肠穿孔、胃肠道瘘或非胃肠道瘘的患者;
11. 入组前 28 天内有肿瘤侵犯胃肠道 (GI)证据(食道、胃、小肠或大肠、直肠或肛门)的患者;
12. 任何影响患者口服药物的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活动性肠病病史、吸收不良综合征、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13. 符合下列任一心脏标准:①在静息状态下,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 Bazetts 平均校正QT 间期(QTc)>470 msec(女)或>450 msec(男)(第 1 次异常时,在 48h 内复测 1 次,以 2 次平均结果计算);②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 ECG 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 度传导阻滞,II 度传导阻滞,PR 间期>250 msec;③患有 I 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或≥2 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④可能增加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冠心病,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中一级亲属有长 QT 综合征或不到 40 岁就不明原因猝死,正在使用任何已知 QT 间期延长的药物;
14.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况:
a)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
b)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V5.0 2 级感染);
c) 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d) 有肺部空洞性病变的影像学证据;
e) 随机前 2 年内诊断另一种恶性肿瘤(浅表皮肤癌或局限性低级别肿瘤除外);
f) 空腹血糖(FBG)>10mmol/L;
g)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15. 具有癫痫发作并需要治疗的患者,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6. 有临床上显著的创伤、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或随机前 3 个月内进行过大手术(例如胃肠道手术,脑转移病灶的切除或活检),随机前 1 个月大手术的伤口必须完全愈合;或在随机前 10 天内进行过小手术(如简单的肿物切除、局麻下的肿瘤病理穿刺活检等诊断性操作不包含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治疗者;
17. 有出血倾向的患者(凝血功能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或近期存在咯血、吐血或便血症状的患者;或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出血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入组前 6 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
b)或入组前 3 个月内 >= 0.5 茶匙(2.5 mL)红血的咯血;
c)或入组前 3 个月内任何其他表明肺出血的迹象;
18. 使用治疗剂量的口服抗凝剂(如华法林、直接凝血酶和 Xa 因子抑制剂)或血小板抑制剂(如氯吡格雷)进行抗凝治疗的患者;
注:允许使用保护心脏的小剂量阿司匹林(75~100 mg/天)、小剂量华法林(< 1 mg/天)。
19. 入组前 4 周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
20. 入组前 4 周内进行过牙科手术或深度清洁牙科操作的患者;研究过程中计划进行牙科手术或深度清洁牙科操作的患者;任何类型的骨坏死患者;
21. 入组前 4 周内参加过临床试验且使用研究药物者;
22.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LMV-12(HE003)为c-Met、VEGFR多靶点抗肿瘤新药(卡博替尼类似药),其I期临床试验于2020年7月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正式启动。截至2021年8月,LMV-12(HE003)片临床试验已成功入组8例,其中5例受试者第一治疗周期首次评估为疾病稳定(SD),耐受性和安全性良好;1例晚期无标准治疗方案的肺腺癌患者连续接受LMV-12(HE003)片每日一次,每次30mg治疗6个月,病情稳定,受试者的生命体征、精神状态和耐受性良好,未见明显不良反应,该患者仍将持续接受LMV-12(HE003)片治疗。
用药周期
LMV-12(HE003)片的规格:15mg;用法用量:预设两个剂量组,第一阶段分别为60mg和90mg剂量组,第二阶段给药剂量根据前期研究结果,由研究者与申办者讨论确定。空腹口服,整片吞下,每日一次,不与食物同服(进食前最少1小时或进食后最少2小时服用)。
用药时程:4周/周期,每周期连续给药21天,停药7天,受试者可持续周期给药直至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再获益、或产生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或疾病进展、或受试者死亡、失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