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 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2. 病理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包括:基于 AJCC 分期第 8 版,ⅢB 或ⅢC 期且不适合进行手术切除或接受根治性放化疗患者,或 IV 期晚期 NSCLC 患者。剂量递增期要求既往 EGFR-TKIs 治疗失败的 EGFR 突变型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剂量选择期和Ⅲ期研究要求既往未接受过 EGFR-TKIs 或其他系统性治疗的 EGFR 突变型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既往接受过辅助/新辅助化疗,治疗结束 6 个月后疾病进展允许纳入;
3. 至少携带一种 EGFR 敏感突变(ex19del 或 L858R,可合并 EGFR 其他突变)。EGFR 突变:Ib 期:可以基于既往检测结果入组。Ⅲ期:以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入组;
4. 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 CT 或 MRI 确认的可测量病灶;
5.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1;
6.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
7. 主要器官功能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符合下列标准:系统实验室检查值血常规: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G-CSF、TPO、白介素-11 和 EPOANC≥ 1.5×109/LPLT≥ 100×109/LHGB≥ 90 g/L肾脏功能Cr≤ 1.5×ULN 且肌酐清除率≥ 50 mL/mi基于 Cockcroft-Gault 公式肝脏功能TBIL≤ 1.5×ULN,Gilbert 综合征者/肝转移者≤ 3×ULNALT 和 AST≤ 2.5×ULN,肝转移者≤ 5×ULN凝血功能APTT≤ 1.5×ULNINR≤ 1.5×ULN
8. 育龄女性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9.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参与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或活动性 CNS 转移的患者;
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3. 已知对 SYS6010 或奥希替尼任何成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
4. 根据 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 级(2 级脱发、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5.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
分类治疗洗脱期(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手术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至少 4 周抗肿 瘤药物 治疗化疗、根治性放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至少 4 周合并 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至少 2 周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至少 2 周其他临床研究药物至少 4 周减毒活疫苗至少 4 周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至少 2 周OATP1B1、OATP1B3 抑制剂至少 2 周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 法校正 QT 间期> 470 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
2) 有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主动脉夹层、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外科病史;
3) NYHA 分级为 II 级及以上心力衰竭,筛选期检查显示 LVEF<50%;
4) 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7. 既往具有糖皮质激素治疗的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 ILD/非感染性肺炎者;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等;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9. 目前患有需要口服或静脉给药治疗的皮肤疾病;
10. 有以下眼科病史:严重的干眼综合征、严重的角膜炎、严重的结膜炎以及研究者判定可能导致角膜上皮损伤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况;
11.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等),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参与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参与者;
12. 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3.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如重大胃肠道手术等);
14.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且 HBV DNA 拷贝数≥ 1×104 拷贝数/mL 或≥ 2000 IU/mL,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注:HBsAg 阳性者,建议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开始给予抗病毒治疗,建议核苷类似物,如恩替卡韦、替诺福韦酯);
1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异体干细胞或器官移植史;
16.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如精神疾病,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等)。
本研究为一项随机、开放、多中心的 Ib/Ⅲ期临床研究,研究人群为 EGFR突变型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Ib 期研究包括剂量递增、剂量选择和初步有效性探索,Ⅲ期研究为关键临床研究。
Ⅲ期研究
获得 SYS6010 联合奥希替尼 RP3D 后,Ⅲ期试验开展前将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法规提交沟通交流,进一步优化Ⅲ期方案设计。计划入组约 450 例参与者,按照 1:1 随机分配至试验组:SYS6010+奥希替尼,对照组:奥希替尼。随机分层因素包括:ECOG 评分(0、1 分),脑转移(有、无),EGFR 突变类型(ex19del、L858R,如果存在共突变,按照ex19del 分层)。
本研究所有参与者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后,按照方案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在单次用药后及连续用药期间进行 PK 和免疫原性血样采集。另外,根据 RECIST v1.1,参与者自研究药物治疗开始后前 24 周内每 6 周(±7天)进行一次肿瘤影像学评估,24 周后每 12(±7 天)周进行一次肿瘤影像学评估,以及治疗结束时进行(若之前 4 周内未进行肿瘤影像学评估)。所有参与者连续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直至方案规定的治疗结束标准,之后进入随访期。
研究干预:SYS6010 给药方式:需根据参与者筛选期/基线的体重结果计算 SYS6010 首次给药量,若研究治疗期间参与者体重变化较筛选期<10%,则无需重复计算给药量。采用静脉滴注给药,Q3W,21 天为 1 个治疗周期。首次输注时长 60 ± 10 min,如首次用药后未发生输注相关反应,其后的每次输注可缩短至约 30 min-60 min(PK 密集采集周期除外,PK 密集采集周期输注时长 60 ± 10 min)。
奥希替尼给药方式:80 mg,口服给药,每日一次,如果漏服本品 1 次,则应补服本品,除非下次服药时间在 12 小时以内。本品应在每日相同的时间服用,进餐或空腹时服用均可。21 天为 1 个治疗周期。上述两个药物的给药顺序推荐为:SYS6010 给药当日,先口服奥希替尼。SYS6010 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任一其他符合终止研究药物治疗标准(以先发生者为准);奥希替尼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任一其他符合终止研究药物治疗标准(以先发生者为准)。
剂量调整:剂量调整分为暂停给药、减少剂量、永久停药。剂量调整详见章节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