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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 FZ-AD004 抗体偶联剂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 受性、 药代动力学 和抗肿瘤疗效的I I 期 临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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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注射用FZ-AD004 抗体偶联剂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主要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2. .年龄≥18周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根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
恶性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
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瘤种:①非小细胞肺癌;②小细胞肺癌;
③尿路上皮癌,包括膀胱癌;④三阴性乳腺癌;⑤非三阴性乳腺癌;⑥
子宫内膜癌;⑦胃腺癌;⑧食道癌;⑨卵巢上皮癌;⑩结直肠癌(注:
TROP-2评估不会在入组前进行,入组前无需通过免疫组织学或其他方法
确认TROP-2表达水平,但是申办者要求收集活检或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来
测定TROP-2表达水平);
4 4. .基线期至少存在1处可测量病灶(按照RECIST1.1版的标准);
5 5.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
或1分;
6 6. .基线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标准: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
≥100×109/L,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促
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
治疗);
凝血功能:不接受抗凝治疗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
酸氨基转移酶(ALT)≤2.5 ULN;若有肝转移,AST和ALT≤5.0 ULN,
总胆红素≤3.0 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
症),总胆红素≤3.0 ULN;
肾脏: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7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严重程度
或NCI CTCAE5.0 版本≤1 级(除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可能为≤2级
外);
8 8.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有新获得的活检组织样本(FFPE(福尔马林固
定石蜡包埋) 组织块或至少5张未染色新鲜切片,建议从复发或转移部位采集)
9 9. .入组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
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口服
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对于性伴侣
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
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
①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②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24个月
(即在之前连续的2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
除有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符合一条或多条下列标准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 :
1 1. .既往曾接受过其他抗Trop-2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Trop-2的治疗,如
TRODELVYTM(代号:IMMU-132)等;
2 2. .既往使用依喜替康后有过敏反应史或有≥3级胃肠道毒性,或既往对大
分子蛋白制剂或与FZ-AD004结构相似蛋白成分发生过敏;
3 3. . 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经根治性治疗过的皮肤基底
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恶性程度低的
肿瘤);
4 4.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
疗、抗血管药物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它研究性药物治疗
等;5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接种;
6 6. .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活动性感染,或者筛选期至首次
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并加测降钙素原结果升高(经研究者判断,受试
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7 7. .有原发性或转移性脑或脑膜肿瘤。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如临床稳定已
维持至少8周,同时筛选期影像学检查确认脑部肿瘤和上一次影像学评估
比无进展(2次评估至少间隔4周以上)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
量>10mg/天 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的患者可考虑纳入;
8 8.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反复引流的腹水
9 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5.0)病
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2级的病史、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不稳定心绞痛等;
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例如:男性QTcF>450 msec 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等;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或
临床上显著的血管疾病;1 10 0.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临床显著的活动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
度至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
1 1 1.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糖尿病患者;
1 1 2.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的患者和有肠
梗阻史或胃肠道穿孔史的患者;
1 1 3.受试者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烂或骨折;
1 1 4.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患者;
1 1 5.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前6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角膜
移植除外)或干细胞移植手术;
1 1 6.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高于>2000IU/ml或104拷贝数
/ml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
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 高于研究中
心正常值上限;
17.活动性结核,活动性梅毒,免疫缺陷病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
体阳性,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
1 1 8.首次用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 10 mg/天
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
注: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
允许剂量≤ 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允许短期(≤ 7天)使
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
(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
1 1 9.研究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
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心肌梗死;
2 2 0.既往有明确的精神病史;
2 2 1.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 2 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 2 3.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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