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研究的每例患者须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周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4.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
者无标准治疗。优先纳入晚期/转移性 HR+/HER2-乳腺癌和复发/难治性卵巢癌;
剂量扩展阶段:组织或细胞学确认的既往 CDK4/6 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失败的
HR+/HER2-晚期乳腺癌;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
灶(剂量递增阶段)或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
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
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
治疗);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 9 /L;
(2) 血小板计数≥100×10 9 /L;
(3) 血红蛋白≥90 g /L;
(4) 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对于肌酐水平> 1.5×ULN 的患者,根
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 50 mL/min;
(5) 总胆红素≤1.5×ULN;
(6) AST 和 ALT≤2.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允许
≤5×ULN);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
患者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通用名称: QLS12004片
制剂规格: 5 mg、20 mg
给药方式:口服、每日 1 次
剂量递增采用加速滴定联合标准 3+3 剂量递增的设计,最大给药剂量(MAD)设定
为 180 mg,如在该剂量下未能观察到 MTD,剂量可能继续向上递增。第 1 个和第 2 个
剂量组分别仅入组 1 例受试者,若该受试者在 DLT 观察期仅出现≤2 级 QLS12004 相关毒
性则递增到下一个剂量组,否则递增模式需转变为标准 3+3 剂量递增模式。标准 3+3 剂
量递增模式为每一剂量组入组 3 例受试者,如 3 例受试者中未出现 DLT,后续受试者将
进入下一剂量水平;如果 3 例受试者中出现 2 例 DLT,则该剂量组终止入组,经研究者
判断,可在前一剂量组上再入组 3 例受试者;如果 3 例受试者中出现 1 例 DLT,该剂量
水平需增加 3 例受试者,如未再发生 DLT,经研究者确认受试者对此剂量耐受良好,可
开展下一剂量组研究,若后入组 3 例受试者中发生≥1 例 DLT,终止该剂量组研究。最终
安全剂量组共须入组至少 6 例进行确认。试验过程中可根据既有数据对目前计划的递增
剂量组的设计及给药频率进行优化。剂量递增阶段 DLT 观察期为 28 天,包括单次给药期(D1)、单次给药随访期(D2~
D7)及多次给药期(D8~D28),DLT 观察期按访视流程定期接受安全性检查,以评估
DLT 的发生情况。DLT 可评估病例为至少达到计划给药量的 75%及以上的受试者。DLT 观
察期结束后,若受试者未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或其他影响继续用药的情况,该受试者可
继续用药并进入维持给药期。除 DLT 观察期安全性访视外,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将每 6
周进行一次安全性和疗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