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岁,≤75岁;
3 根据2016年WHO分类标准确诊的,以及欧洲肿瘤内科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Medical Oncology,ESMO)临床实践指南:血液病恶性肿瘤,2014年Lugano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或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National Comprehensive Cancer Network,NCCN)肿瘤学临床实践指南(2019.V1)确认的难治或复发性淋巴瘤患者; 对于复发、难治性淋巴瘤定义如下:1)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完全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2)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a. 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 b. 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或可评估肿瘤病灶(优先入组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其它部位转移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的患者;
6 预期生存至少3个月;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1)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2)既往接受过手术、小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3)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或PD-1/PD-L1单抗治疗需停药半年以上;4)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者需停药12 周以上;且已从以前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8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1)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一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2)患者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血小板≥75.0×10^9/L(无骨髓浸润),≥50.0×10^9/L(已骨髓浸润);3)患者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血红蛋白≥90g/L(无骨髓浸润),≥70g/L(已骨髓浸润);4)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5)AST和ALT≤2.0倍ULN;6)血清总胆红素(TBIL)≤2倍ULN;7)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倍ULN;
9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被研究者认可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半年者;
2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3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
4 既往或现患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IB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除外;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乳腺癌、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恶性黑色素瘤、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
5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1)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6 入组前28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1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7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1)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2)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8 需长期接受抗凝药物治疗(如:华法令、肝素等,但研究者评估认为可以暂停用药,且符合入组的患者除外);
9 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
10 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6个月内发生过脑梗塞等;
11 HIV检测阳性;
12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者;
13 HBsAg(+)患者;HBsAg(-)但HBV-DNA定量超过正常值上限者;HCV-Ab(+)患者;HCV-Ab(-)但HCV-RNA定量超过正常值上限者;
14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5 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病灶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6 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曾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NCI-CTCAE v5.0分级大于3级);
17 近1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疾病史,依从性差者,如癫痫、痴呆;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试验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IMM01 |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50 mg/瓶;静脉滴注; 采用逐级递增法,共5个剂量组:3μg/kg、10μg/kg、50μg/kg、150μg/kg和300μg/kg。每剂量组在第1天单次给药,观察4周,之后连续4次给药(Q1W),观察2周;如未发生DLT,则按多次给药周期方式持续循环给药,直至疾病进展、难以耐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或其它任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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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药 |
序号 |
名称 |
用法 |
1 |
中文通用名:NA |
用法用量: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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