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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048 用于复发/难治性 B 细胞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以及抗肿瘤药效的多中 心、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及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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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MH048软胶囊
适 应 症:
复发/难治性B细胞恶性肿瘤
癌      种:
淋巴瘤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大于等于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愿意且可以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守方案中的所有规定;
3     预计生存期≥12周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2分。
5     剂量扩展阶段,需入组明确诊断的如下B-NHL患者: a.复发或难治CLL/SLL(包括Richter 综合征); b.复发或难治MCL; c.复发或难治DLBCL,不包括DLBCL伴黏膜相关淋巴组织(MALT)淋巴瘤,或混合淋巴瘤(HL+NHL),或由惰性NHL之外的疾病转化的DLBCL; d.复发或难治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6     在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必须根据疾病相应诊疗标准,有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的病灶以作为评估依据:对于CLL,要求外周血克隆性淋巴细胞绝对值≥5000细胞/mm3;对于原发或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要求颅脑增强MRI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10*10 mm);对于其他B-NHL,要求淋巴结最长横径(LDi)>1.5cm或结外病灶LDi >1.0cm;
7     器官功能符合以下要求: a.血液学:血小板计数≥65× 10^9/L(若患者无骨髓受累,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不允许进行血小板输注;若患者骨髓受累,允许在MH048首次给药5天前血小板输注,使预处理后的血小板≥65×10^9/L),血红蛋白(Hgb)≥80g/L,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小于等于正常值上限1.5倍,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 × 10^9/L(若患者无骨髓受累,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不允许使用生长因子;若患者骨髓受累,允许在MH048首次给药5天前使用生长因子,使ANC>1.0 × 10^9/L)。 b.肝功能:总胆红素小于等于正常上限的1.5倍(其中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小于等于正常上限的3倍),且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检测值小于等于正常上限的2.5倍。 c.肾功能:肌酐在正常值范围内或异常无临床意义,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8     愿意接受骨髓活检/穿刺以评估疾病基线及对治疗的响应;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其中,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MH048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β-HCG)呈阴性。
排除标准      
1     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的病史,其中进行充分治疗且自治疗开始后3年内无复发的原位宫颈癌及其他原位癌、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除外;
2     在MH048首次给药前100天内进行过异体或自体干细胞移植、或CAR-T治疗,或经诊断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3     在MH048首次给药前的6个月内,有以下疾病或异常: a. 患有不稳定心绞痛; b. 需要临床干预的心律失常; c. 不能控制的高血压(经药物治疗后血压仍≥140/90mmHg); d. 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的心力衰竭; e. 基于Fridericia公式(附件5)QTcF>450 ms或其他显著的心电图异常,包括二级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三级房室传导阻滞,心率低于50次/min的心动过缓; f. 心肌梗死史;
4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眼内受累但无脑损伤者;
5     继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有需要系统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外病灶;
6     已知或怀疑对MH048软胶囊活性成分或其辅料有过敏史的患者;
7     任何由于先前治疗引起的尚未恢复到NCI CTCAE(v5.0)1级及以下毒性,脱发除外;
8     经研究者判断辅助治疗无法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及病毒感染;
9     处于活动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0   不能吞咽胶囊或患有明显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部分或完全肠梗阻;
11   HIV感染,活动性HBV感染(HBsAg阳性;或者HBsAg阴性但HBcAb阳性,且HBV DNA超过10^3拷贝数/mL),活动性HCV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12   MH048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除活检、激光眼科手术等);
13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14   需要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15   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治疗(>2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中草药的抗肿瘤治疗、3周内进行过放化疗或单克隆抗体治疗;首次给药前既往小分子靶向治疗未超过5个药物半衰期;
1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CYP3A4,CYP2C8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
17   有大出血病史、血友病或其他需要输血治疗的疾病;
18   严重的神经/精神等疾病,并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参加该试验的患者;
19   筛选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20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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