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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BC008抗体注射液对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抗肿瘤疗效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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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BC008抗体注射液
适 应 症:
CLDN18.2阳性的晚期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     须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经标准治疗失败、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受试者;CLDN18.2蛋白阳性(中心实验室IHC检测≥1%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1+);
4     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经标准治疗失败、不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胃腺癌和食管胃交界部腺癌受试者;CLDN18.2蛋白阳性(中心实验室IHC检测≥40%的肿瘤细胞CLDN18.2膜染色≥2+);
5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6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1.1标准);
7     ECOG体力评分0-1分(附录1);
8     有足够的器官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要求(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未使用保肝药或其他医学支持疗法): a) 血常规:NEUT≥1.5×109/L,PLT≥80×109/L,Hb≥80 g/L; b) 肝功能:TBIL≤1.5×ULN,ALT≤2.5×ULN,AST≤2.5×ULN(肝转移患者ALT≤5×ULN,AST≤5×ULN); c) 肾功能: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2); d)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等);
2     已知对BC008任何成分有过敏史;
3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CLDN18.2的治疗;
4     维生素K拮抗剂与抗凝剂同时给药,或给予治疗剂量的肝素(可以接受预防剂量);
5     存在胃幽门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24小时呕吐≥3次);
6     存在未经治疗或未控制的消化性溃疡;
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消化道出血或消化道穿孔风险;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穿刺活检/引流、静脉置管除外)或出现过严重外伤;
9     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 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除外);
11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2   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全身性抗感染药物;
13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a)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b) 只需接受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c)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1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的患者;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3天)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前的预处理);
15   过去五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既往接受根治治疗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原位癌除外);
16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骨髓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7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HCV RNA>正常值上限;
1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9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的急性冠脉综合征、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满足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20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1   妊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根据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确定)或哺乳期女性;
2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3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整个研究、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者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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