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含)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女性受试者。
2.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腹膜癌,FIGO II-IV期受试者。
*卵巢癌分期参考FIGO 2014卵巢癌、输卵管癌、腹膜癌分期,详见附录三。
3.铂耐药复发(定义为末次含铂化疗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且非铂难治(定义为初次含铂化疗后4周内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最多三线含铂系统化疗、最多二线无铂系统化疗(注:铂耐药复发后,应用PARP抑制剂的治疗计为一线;但如果是应用PARP抑制剂作为维持治疗,则不计入线数。)。
4.受试者需提供足够的质量合格的FFPE肿瘤组织标本或切片,用于PD-L1检测。(注:若某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肿瘤组织切片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评估后决定是否入组)。
5.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 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6.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7.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8.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
a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c )血红蛋白HGB ≥9 g/dL;
d )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
e )总胆红素TBIL ≤1.5×ULN(具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放宽至3×ULN);
f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和天冬门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SGOT) ;≤2.5×ULN(肝转移受试者≤5×ULN);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使用抗凝药物或其他影响凝血功能的药物纠正,除外因受试者疾病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的情况)。
9.以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副反应,则需要恢复至≤1级(CTCAE 5.0)(除残留的脱发效应、疲劳)后才可入组。
10.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2.未经治疗的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治疗但仍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与中枢神经系统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筛选前至少2周内神经系统症状稳定或改善者可以入选)。
3.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者。
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5.基线心脏射血分数低于50%或正常值下限;具有临床意义QTc间期延长病史(男性>450ms,女性>470ms);既往应用蒽环类药物引起心脏病变者;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者,例如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2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既往3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的心绞痛。
6.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7.曾患间质性肺病(由放疗诱发的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
8.曾接受过任何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药物(包括PD-1、PD-L1、PD-L2、CTLA-4、OX40、C137抑制剂等)。
9.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性不良事件(immune-related AE)CTCAE 5.0等级评分≥ 3级者。
10.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根治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14天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56天内使用过放射药剂(锶、钐等)者。
11.首次给药前28天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免疫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者;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和口服氟尿嘧啶类治疗者;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C和亚硝基脲者。
12.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13.首次给药前28天内出现任何需要通过静脉滴注进行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4.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NMPA批准的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相关功能主治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或者病历中明确记录以抗肿瘤目的的中草药治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