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患者签署临床筛查知情同意书(ICF)。ICF必须在任何研究特异性操作之前签署。
2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Ia期: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方案(包含拒绝任何化疗或其他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Ib期: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和胃食管交界部鳞状细胞癌等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方案(包含拒绝任何化疗或其他标准治疗方案的患者)。
4 ECOG体能状况评分0或1分。
5 预计生存期至少12周。
6 入选本研究时能吞咽片剂。
7 根据RECIST 1.1版进行评估,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 患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要求,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和造血系统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 ≥ 1.5 × 109/L; -血红蛋白 (HGB)≥ 80 g/L(在过去两周未输血的情况下); -血小板 (PLT)≥ 100× 109/L;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ULN(如确诊存在吉尔伯特综合征,允许血清总胆红素≤ 3 × ULN但血清直接胆红素(DBIL)必须 ≤ 1×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ULN(如存在肝转移,允许AST和ALT均 ≤5 × ULN ); -血清肌酐(Scr)≤1.5 ×ULN,如存在不确定的临界值,计算肌酐清除率(Ccr) ≥ 50 mL/分钟(使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计算,参见附录8); -国际标准化(凝血酶原时间)比值(INR) ≤ 1.5,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血钾在正常范围内,或经补充剂校正; -空腹血糖(GLU)≤6.1 mmol/L(≤ 110 mg/dL); -糖化血红蛋白(HbA1c)≤ 5.7%; -血清淀粉酶(AMS)≤1 ×ULN; -血清脂肪酶(LPS)≤1 ×ULN
9 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该患者应能遵循研究流程、限制和要求。
10 育龄期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都必须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起,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患者此前的抗肿瘤治疗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研究药物给药前接受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的末次给药距本研究首次给药少于28天或少于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抗肿瘤中药(以中药说明书适应症为准)治疗未经过14天洗脱期; b. 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c. 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包括全脑放疗); d. 既往接受过PI3K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的患者。
2 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到≤CTCAE 1级),但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神经毒性尚未恢复到≤CTCAE 2级;尚未从前次放疗中恢复到≤CTCAE 1级(永久性放射性治疗损害除外)。
3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恶性肿瘤相关的癫痫。 此前治疗过的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可参加该研究。患者必须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治疗≥28天前已经完成了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局部治疗(包括放疗和/或手术)。同时,如果患者正在接受类固醇治疗,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 患者必须正在接受稳定剂量或正在减量(≤地塞米松4mg/天或具有同样抗炎效果的的其他类固醇类药物)。 b.研究治疗开始前,类固醇类药物的剂量未出现递增达14天。
4 确诊胰腺癌的患者;有并发恶性肿瘤或在研究招募5年内有过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不包括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皮肤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
5 有慢性胰腺炎病史或筛选前1年内有急性胰腺炎,或者具有可能增加胰腺炎发生风险的危险因素。
6 确诊为糖尿病(包括类固醇诱导型糖尿病)的患者。
7 患者有任何其他具有潜在的胰岛素抵抗风险的并发疾病(例如胰腺疾病、肢端肥大症、库欣综合征)或当前使用具有潜在胰岛素抵抗风险的药物。
8 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9 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输血或血小板输注治疗。 注:红细胞生成素或促红血球生成素治疗如在招募前即开始使用,可维持治疗。
10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已知有延长QT间期或诱发扭转型室速的风险的药物治疗,且在研究药物开始给药前,既不能停止该治疗也不能够换用另一种药物。
11 目前正在接受华法林或任何其他香豆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