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b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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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标准 |
1 |
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
3 |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不可切除的局部进展的或晚期转移的实体瘤。 |
4 |
经常规治疗无效的或缺乏有效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包括当前无标准治疗、患者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等。 |
5 |
基线至少存在一处符合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
6 |
ECOG 评分0~1。 |
7 |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
8 |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恢复至≤1级(脱发、色素沉着或研究中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
9 |
受试者实验室检查数值符合以下要求: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实验室检查前1周内,未接受G-CSF升白治疗); 2)血红蛋白(Hb)≥9.0 g/dL(实验室检查前3个月,未接受输注红细胞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3)血小板≥75x109 /L(实验室检查前1周内,未接受输注血小板、促血小板生成素、白介素-11或其他升高血小板的药物治疗); 4)肌酐≤1.5x ULN; 5)总胆红素≤1.5x ULN(对肝转移患者,≤3x ULN); 6)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 ULN(对肝转移患者,≤5x ULN); 7)白蛋白≥3.0 g/dL; 8)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 ULN。 |
10 |
女性受试者尿或血HCG阴性(绝经和子宫切除除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联合激素(含雌激素和孕激素)结合抑制排卵、孕激素避孕结合抑制排卵、宫内节育器、宫内激素释放系统、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切除术、避免性行为等)。 |
11 |
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同意采取第10条中所述的避孕措施之一。 |
12 |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自愿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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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
1 |
对米托蒽醌或脂质体有严重过敏。 |
2 |
脑或脑膜转移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且已稳定1个月以上或给药前停用全身性激素治疗[>10mg/d泼尼松或等效药物]4周以上的患者除外)。 |
3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CTCAE 3-4级胃肠道出血。 |
4 |
既往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骨髓移植。 |
5 |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HBcAb阳性且HBV D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范围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范围上限)、HIV抗体阳性的患者。 |
6 |
在首次药物给药前1周内患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细菌感染或真菌感染或病毒感染或间质性肺炎。 |
7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者。 |
8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
9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卫生部手术分级:3~4级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
10 |
在过去6个月内出现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栓塞。 |
11 |
既往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活动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可治性癌症除外,例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或原位前列腺、宫颈或乳腺癌。 |
12 |
心脏功能异常,包括: 1)长QTc综合征或QTc间期>480 ms; 2)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度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3)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未控制的心律失常; 4)NYHA≥3级; 5)心脏射血分数低于50%或低于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查值范围下限; 6)CTCAE>2级的心脏瓣膜病; 7)不可控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药物控制情况下,多次测量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 8)在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严重的心包疾病病史、有急性缺血性或活动性传导系异常的心电图证据。 |
13 |
曾接受过阿霉素或其他蒽环类治疗,且阿霉素累积剂量超过350 mg/m2(蒽环类等效剂量计算:1 mg阿霉素=2 mg表柔比星=2 mg柔红霉素=0.5 mg去甲氧柔红霉素=0.45 mg米托蒽醌)。 |
14 |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
15 |
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影响患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糖尿病、需要透析的肾脏疾病、严重的肝脏疾病、危及生命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和出血性疾病、药物滥用、神经系统疾病等)。 |
16 |
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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