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 年龄大于18周岁,男女均可。
2. 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的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包括WHO定义的 以下类型: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PMBCL)、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HGBCL)、套细胞淋巴瘤(MCL)
等。
3. 经病理学或流式细胞学证实CD19表达阳性(既往接受过靶向CD19药物治疗的受试者需在入组前重新进行活检以确认CD19表达阳性)。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4.
至少二线方案失败(包含复发、未缓解、进展)后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a.者,必须接受过抗CD20单抗(CD20阴性者除外)和包括蒽环类药物的标准化的治疗方案;
原发耐药:既往首次治疗时经2个疗程抗CD20单抗为基础的免疫化疗诱导,最佳b.
疗效评估为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
根据Lugano淋巴瘤缓解评估标准(Cheson2014),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病灶,满足以5.下条件之一:
淋巴结病灶长轴长度超过15mm(短轴长度可测量);a.
淋巴结外病灶长轴和短轴长度均超过10mm。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完成b.
放疗后有明确进展才认为是可测量病灶。
受试者的预计生存周期≥12周。6.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7.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筛查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所有的实验室检测8.结果应当在下述稳定范围内,且没有持续性支持治疗。如果参考以下标准有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异常,可以在1周内再检测一次。如果检测结果仍不符合下述标准,则受试者筛查失败:9.
血液检查[检查前7天内未进行强化输血(1周内≥2次)、血小板给药或细胞生长a.因子(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除外)】:中性粒细胞计数≥1.5x10%L;淋巴细胞计数(ALC)>0.5x10%/L;血小板计数(PLT)≥75x10%/L;血红蛋白含量(Hb)≥8.0g/dL;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b.2.5xULN,血清总胆红素(TB)≤2xULN,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除外;肾功能:血清肌酐≤1.5xULN,如血清肌酐>1.5xULN,需肌酐清除率>50mL/minC.(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要进行24h尿蛋白定量检查(若24h尿蛋白定量检查<1g,则可以接受);d. 凝血功能:国际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肺功能: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血氧饱和度≥92%。e.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CTCAE5.0版)或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白癜风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10.生育状态: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给药后12个月内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4个月内的女性)。11.受试者必须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12.受试者必须自愿并且能够依从预定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随访及其他研究要求。
4.2排除标准
受试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情况,则不能入选本研究:1. 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
2.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侵犯,或心房/心室有淋巴瘤浸润;或脑脊液中检测到淋巴瘤细胞,或有脑转移病史,或既往曾有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病史。
3. 接受过或需要如下治疗的受试者:
存在活动性、中重度或未控制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且在入组前三个月内需要系统a.性免疫抑制治疗。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1型糖尿病;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童年期已完全缓解且成年后无需任何药物或医疗干预的哮喘;仅需对症治疗(人工泪液、口腔含漱液等)的局限性硬皮病和干燥综合征;控制良好的轻度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且过去6个月内无重要器官受累(如狼疮肾炎、中枢神经系统狼疮、肠穿孔等);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认定疾病稳定、无需强效免疫抑制剂治疗、且预计不会因研究药物治疗导致严重恶化的自身免疫系统疾病;b.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相当于>15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药物累计超过3天(吸入性类固醇除外);
入组前2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等待给药期间或接受研究药物后12周内手术(计划的局麻手术除外);
在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d.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e.
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且使用过研究药物;f.
入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入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其中异基因移植后的受试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亦需排除:研究者判定存在未稳定植入或嵌合体不稳定需要干预,反复机会性感染提示免疫重建明显不足,或研究者基于综合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入组。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需排除:4.
当前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急性GVHD(任何级别);a.
b.当前存在活动性慢性GVHD,或慢性GVHD需要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吗替麦考酚酯、甲氨蝶呤、JAK抑制剂、或用于GVHD治疗的BTK抑制剂等);
c.入组前3个月内曾因GVHD加重而启动或升级全身免疫抑制治疗。
5. 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在入组研究之前需要足够的伤口愈合);a.
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b.
c. 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乙型肝炎病毒活动性感染(HBV-DNA高于1036.IU/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EB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CMV)感染。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或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细菌、真菌或者病7.毒感染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的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可以继续参加研究。
8.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既往或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肝性脑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器质性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狼疮性脑病、癫痫、脑血管意外(缺血性或出血性卒中)、痴呆、小脑病变、器质性脑病综合征、脑炎、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以及其他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