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PL-453酒石酸盐治疗晚期恶性复治间皮瘤的II期研究
适 应 症:间皮瘤
1、试验目的
评价HMPL-453酒石酸盐治疗晚期恶性复治间皮瘤患者的临床疗效; 评价HMPL-453酒石酸盐治疗晚期恶性复治间皮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 评价肿瘤和血液中FGF/FGFR表达水平与HMPL-453酒石酸盐疗效的关系; 探索与FGFR信号通路相关的生物标志物的动态变化,并研究与临床疗效的相关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入选标准 |
1 |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18岁; |
3 |
经组织学确诊的恶性间皮瘤(包括胸膜、腹膜、心包膜及睾丸腱鞘膜起源,细胞类型上皮样、肉瘤样或者混合型均可),且无法手术根治; |
4 |
患者在入组前需接受过1种至3种针对晚期间皮瘤的系统性治疗, 对于胸膜间皮瘤的患者,至少有1种治疗方案是包括含培美曲塞的系统治疗。患者在入组前的末次治疗后治疗失败(出现疾病进展或者毒性不能耐受),包括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后6个月以内的疾病进展;上述系统治疗不包括既往腔内细胞毒性或硬化剂治疗(包括博来霉素),既往胸腔内细胞毒性化疗不视为全身治疗; |
5 |
患者同意提供肿瘤组织用于检测FGF/FGFR的检测; |
6 |
患者应有可测量病灶(恶性胸膜间皮瘤根据针对间皮瘤修订的的RECIST 1.1标准,其它恶性间皮瘤根据通用的RECIST 1.1标准); |
7 |
预计生存期至少12周; |
8 |
体能状态评分(ECOG)0-2分; |
9 |
女性患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签署知情同意至治疗结束3个月内)。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包括输卵管结扎、口服或注射避孕药、宫内节育器、配偶使用避孕套或配偶输精管结扎等。所有激素类避孕措施必须合并配偶使用避孕套等措施。女性患者禁止在研究期间哺乳,并且在给药前妊娠检查为阴性,或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以证实无受孕可能:绝经后妇女(>50岁并且停经至少1年以上),且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50岁以下妇女停经至少1年以上,未接受外源性激素治疗,且LH/FSH处于绝经水平;接受了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结扎、全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等; |
10 |
男性患者愿意采取避孕措施(签署知情同意至治疗结束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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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
1 |
既往接受过选择性FGFR抑制剂治疗; |
2 |
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胸膜或腹膜积液无法通过引流得到良好控制; |
3 |
研究治疗开始前3周内接受过系统的抗肿瘤治疗(临床试验除外),包括化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等; |
4 |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参加过其它小分子靶向药物的临床试验或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参加过大分子药物(如抗体类药物)临床试验; |
5 |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
6 |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需要住院进行的重大手术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
7 |
研究治疗开始前1周内或当前正在使用细胞色素酶P450 3A4(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
8 |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服用可能导致血磷和/或血钙升高的药物或膳食补充剂(如钙剂、磷剂、维生素D、甲状旁腺素等); |
9 |
存在以下实验室检查异常: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 ;血红蛋白<80 g/L;血小板<80 × 109/L 。血液学筛选检查前2周内未进行过输血治疗,1周内未使用过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GM-CSF)或系统性激素治疗; |
10 |
存在以下任一肝肾功能不全的情况:无肝转移时,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ULN)上限的2.5倍;有肝转移时,ALT或AST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5倍;血清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倍;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 |
11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倍; |
12 |
已知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它肝炎,除外以下患者:乙型肝炎患者,若HBV D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但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并且需要每周期进行HBV DNA的PCR检测;丙型肝炎患者,若HCV RNA的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入组; |
13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 |
14 |
有钙磷代谢异常病史和/或当前血清磷酸盐超出正常范围或血清钙超出正常范围,例如甲状旁腺疾病、甲状旁腺切除术史、肿瘤溶解、肿瘤钙化等; |
15 |
患者目前或既往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位钙化,包括但不限于软组织钙化、肾脏钙化、肠道钙化、心肌钙化、主动脉钙化; |
16 |
目前存在经眼科检查确诊的角膜病变,包括但不限于大疱性角膜病变、带状角膜变性、角膜擦伤、角膜溃疡、角膜炎等; |
17 |
患者目前或既往存在视网膜脱离史; |
18 |
无论是否使用抗高血压药物,收缩压>18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 |
19 |
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相关标准: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静息状态下,ECG检查QT间期(QTcF)> 480 msec;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距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III/IV级充血性心衰、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
20 |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任何其他医学状况或者临床显著性实验室指标异常,导致患者不适宜参加本研究; |
21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者1级水平(脱发、皮肤色素改变或≤2级的神经毒性除外); |
22 |
无法口服研究药物; |
23 |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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