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象为符合下列所有入选标准的受试者: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 岁的女性;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乳腺癌,有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的证据,且无手术或放射治疗的适应症;
3. 基于最近的肿瘤组织样本(无论原发灶或转移灶,骨病灶除外),经当地实验室检测证实的 HR+/HER-2 阴性或低表达的乳腺癌(IHC/ISH)。本研究定义的 HR 阳性、HER-2 阴性或低表达的标准(参考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 2024 标准)如下:
a) HR 阳性定义为 ER 阳性伴或不伴孕激素受体阳性,指细胞核染色的肿瘤细胞数占全部肿瘤细胞数≥1%(含 ER 和孕激素受体);
b) HER-2 阴性或低表达:IHC 0~1+或 IHC 2+且 ISH 阴性
4.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中至少一项:
a) 既往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或年龄≥60 岁;
b) 年龄<60 岁,自然停经(无药物或病理情况下)≥12 个月,雌二醇
及 FSH 保持在绝经后水平;
c) 年龄<60 岁,正在接受卵巢去势治疗(如 LHRH 激动剂)且研究期间需维持治疗,雌二醇及 FSH 保持在绝经后水平。
5.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 1~2 线内分泌治疗(包括AI、SERD 及 SERM)后失败,初诊 IHC 呈 ER 弱阳性(细胞核染色的肿瘤细胞数占比 1%~10%)的受试者不可入组;
6.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 CDK4/6 抑制剂(CDK4/6i)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包括新辅助、辅助及全身系统性治疗阶段);
7.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疾病的 0~2 线全身系统性化疗(细胞毒性药物)后失败,抗体药物偶联物(ADC)不计为系统性化疗;
8. ECOG ≤ 1;
9. 受试者应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RECIST v1.1 标准):
a) 基线至少具有一处 RECIST v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若仅有一处非淋巴结病灶作为靶病灶时,该病灶最长径需≥15mm;
b) 当仅有骨病灶可作为可测量病灶时,允许选择溶骨或混合骨病灶作为靶病灶,仅有成骨病灶不允许入选。
10. 受试者应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的 14 天内不得接受血液相关制品等治疗注):
a)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 /L
b) 血红蛋白(Hgb)≥ 9 g/dL
c) 血小板(PLT)≥ 75 ×109 /L
d) AST 和 ALT≤ 3 × 正常值上限(ULN),合并肝转移情况下允许≤
5.0 × ULN
e) 总胆红素≤ 1.5 × ULN,若有 Gilbert 综合征或肝脏疾病(含肝转移)的患者总胆红素<2.5 × ULN;
f) 肌酐清除率> 30 mL/min (根据 Cockcroft Gault 公式)
g) 足够的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11. 接受卵巢去势治疗的绝经前患者,需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治疗结束后至少 3个月内采取充足的避孕措施以避免怀孕,避孕措施参见附录 C 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及避孕措施;
12.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并能依从试验方案流程。注:
· 所有既往治疗药物的联合使用,如内分泌药物联合化疗、或联合CDK4/6i,将分别记录为一线治疗;
· 不充分的抗肿瘤治疗将不被计算为一线治疗,累积治疗时间≤1 个月或1 个治疗周期(以较长者为准);
·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不得接受的治疗包括:造血生长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重组人白介素-11、促红细胞生成素),血液或血小板相关制品(血浆、人血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红细胞悬液、血小板、全血等)。
受试者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或多项均不可纳入本次研究:
1. 受试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
2.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研究相关药物治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研究药物所含成分或辅料的严重过敏史、研究药物的既往治疗史、存在可能短期内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包括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心包或腹盆腔积液)等;
3.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允许最多两次复测的最低值;
4. 合并脑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在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影像学或临床证实进展的受试者(例如影像学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可归因于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新的神经系统症状);
5. 同时患有正在进展或需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或血液肿瘤的受试者(皮肤基底细胞癌、其他非侵入性的或惰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肿瘤除外),激素替代治疗是允许的(如甲状腺切除术后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
6. 启动本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激素(>10 mg/d 的泼尼松或相同当量其他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系统治疗;
7. 受试者在启动本研究药物前接受过其他系统抗肿瘤治疗或研究药物的治疗,间隔期≤ 5 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较短者为准);
8. 受试者在启动本研究药物前的 4 周内接受大面积放射治疗或大的手术疗,或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研究者判断不构成额外安全风险时,则经申办者同意后允许洗脱期内开始本研究药物的治疗);
9. 受试者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事件中恢复(CTCAE ≤ 1 级的不良事件、或经研究者判断不构成安全风险的≤ 2 级的不良事件除外);
10.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随机前 12 个月内发生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
筛选期心电图(ECG)检查 QTcF≥480 msec(若存在异常,允许取间隔 2 分钟的连续 3 次检测平均值);
随机前的 6 个月内发生急性脑血管意外;
需要启动治疗或调整治疗方案的心律失常(已安装心脏起搏器或随机前 4 周心律稳定的患者,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入组);
Part A:
本阶段旨在评估 TT-00420 片联合氟维司群的安全性、PK 等方面参数,
选择出更适合目标人群的 TT-00420 片优化剂量。氟维司群及 TT-00420 片的
起始/备择剂量如下:组别TT-00420 片氟维司群注射液起始剂量10mg QD第 1 周期:500mg 肌肉注射 Q2W第 2 及后续周期:500mg 肌肉注射 Q4W备择剂量 18mg QD备择剂量 26mg QD
符合入排标准的受试者将接受 TT-00420 及氟维司群的联合治疗。本阶段参考“3+3”剂量选择规则,首先在起始剂量分别纳入 3 例受试者,并观察受试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若无受试者发生 DLT 事件,则起始剂量作为 Part B 的优选剂量;
若 1/3 例受试者发生 DLT 事件,则起始剂量组将重新纳入 3 例受试者。若 1/6 受试者发生 DLT 事件,则起始剂量将作为 Part B 的优选剂量。若剂量组内>1 例受试者发生 DLT 事件,则将在备择剂量组重新纳入 3 例受试者;
备择剂量组的评估规则上述相同。若降低至最低备择剂量后仍发生>1 例 DLT 事件,则申办方将考虑终止该联合方案的进一步研究(非强制性规则)。
Part B:符合筛选标准的受试者将按照 1:1 的比例区组随机纳入两个队列接受不同的治疗方案以验证进一步疗效与安全性。本阶段研究将参考 Simon 两阶段设计方法,各队列治疗方案、样本量与后续研究决定规则的设定如下:
B1(TT-00420 片 + 氟维司群注射液):启动后首先入组 14 例符合条件的受试者,若<3 例受试者达到 CR/PR,则申办者将与研究者讨论是否终止该队列;若≥3 例受试者达到 CR/PR,则继续开放受试者入组,预计纳入≤38 例受试者;
B2(TT-00420 片 单药):启动后首先入组 14 例符合条件的受试者,若<3 例受试者达到 CR/PR,则申办者将与研究者讨论是否终止该队列;若≥3 例受试者达到 CR/PR,则继续开放受试者入组,预计每队列纳入≤38 例受试者。研究过程中,申办者可能根据已获得的数据增加新的治疗队列以进一步探索不同亚组人群的治疗或安全性获益。新的治疗队列的增加将基于包括本研究在内的更多 TT-00420 相关临床试验的数据收集、以及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