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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评价 QLC1401 片联合 CDK4/6 抑制剂或 mTOR 抑制剂在雌激素受体阳性 (ER+)、人表皮生长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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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QLC1401 片联合 CDK4/6 抑制剂
适 应 症:
乳腺癌
癌      种:
乳腺癌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组本研究: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守方案规定的要求。
2. 年龄≥18 岁。
3. 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状态,需要满足以下任一种条件:
(1)既往进行过双侧卵巢切除术;
(2)年龄≥60 岁;
(3)年龄<60 岁,自然停经(近 1 年内未接受化疗、托瑞米芬、三苯氧胺或卵巢去势药物的情况下)≥12 个月,雌二醇(E2)和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FSH 和 E2 的绝经后范围可以参照各研究中心当地实验室的参考值范围,本研究推荐的绝经后参考值范围:FSH>40 U/L,E2<110 pmol/L(或<30 pg/mL);
(4)对于绝经前或围绝经期患者如要入组,必须在试验治疗开始前(本研究推荐在试验治疗开始前≥4 周)接受 LHRH 激动剂,并计划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
4. ECOG 评分 0~1。
5. 预期寿命≥3 个月。
6.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乳腺癌。
7. 根据最近一次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组织活检结果,免疫组化(IHC)证实 ER 状态为阳性且 HER-2 状态为阴性(接受当地实验室病理检测结果)。符合美国临床肿瘤学协会/美国病理医师学院指南(ASCO/CAP)定义标准:HER2检测遵循 ASCO/CAP 2023 版标准,HER2-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结果为 0、1+或2+且原位杂交方法检测结果为阴性;ER 检测遵循 ASCO/CAP 2020 版标准,ER+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的阳性细胞占比≥1%。
8. 既往治疗规定如下:
Ib 期:队列 1 和队列 2
晚期/转移性乳腺癌疾病阶段至少接受 1 个线数的内分泌治疗,化疗线数不超过 1线。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复发,计为一个晚期治疗线数。若使用 CDK4/6 抑制剂联合内分泌的辅助治疗方案,CDK4/6 抑制剂治疗时长不短于 6 个月。新辅助/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视为晚期一线化疗。
II 期:
队列 1A:晚期/转移性乳腺癌疾病阶段至少接受 1 个线数的内分泌治疗,化疗线数不超过 1 线。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复发,计为一个晚期治疗线数。若使用 CDK4/6 抑制剂联合内分泌的辅助治疗方案,CDK4/6 抑制剂治疗时长不短于 6 个月。新辅助/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视为晚期一线化疗。
队列 1B 和 1C:未接受过任何针对晚期/转移性乳腺癌的治疗,可以纳入新辅助/辅助治疗结束 12 个月以上复发/转移的患者。
队列 2A:晚期/转移性乳腺癌疾病阶段至少接受 1 个线数的内分泌治疗且未接受过 mTOR 抑制剂治疗,化疗线数不超过 1 线。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复发,计为一个晚期治疗线数。若使用 CDK4/6 抑制剂联合内分泌的辅助治疗方案,CDK4/6 抑制剂治疗时长不短于 6 个月。新辅助/辅助化疗期间或结束 12 个月内疾病进展,视为晚期一线化疗。
9. 根据 RECIST v1.1,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10. 在研究治疗前 2 周(14 天)内具有充分的骨髓功能,定义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且不需要输血或生长因子(G-CSF、EPO、TPO 等)支持:
• 血红蛋白(Hb)≥90 g/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11. 充分的肝功能,定义如下:
• 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因伴有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导致血清胆红素升高的患者:TBIL≤2.5×ULN
• 无肝转移: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SGO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2.5×ULN;存在肝转移:ALT 或 AST≤5.0×ULN
12. 肾功能:血清肌酐≤1.5 ×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30 mL/min,无明显不易纠正的电解质紊乱。使用改良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肌酐清除率。计算 Ccr:Ccr = [(140-年龄)×体重(Kg)×(女性 0.85)]/(72×血清肌酐))。
13.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抗凝治疗患者的水平应在治疗范围内)。如果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研究者应密切监测这些实验室检查值。
14. 有生育潜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参加研究开始与他们的伴侣一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如:手术绝育或避孕套等),直到最后一次用药后 6 个月。且绝经前及围绝经期的女性受试者,需要在治疗开始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阴性。
4.1.2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标准的受试者不得纳入研究:
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存在有症状的内脏疾病或其他任何使患者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的疾病。
2. 存在既往治疗导致的仍未恢复至≤CTCAE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反应。
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在以下时间窗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4 周内接受过大
分子单抗类抗肿瘤药物治疗;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化疗或内分泌治疗。4 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用药。
4. 既往接受过试验性 SERD 或试验性 ER 拮抗剂治疗。计划接受 mTORi 联合治疗的受试者不允许既往接受过 mTOR 抑制剂治疗。
5. 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
6. 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时间长者为准)使用过 CYP3A4 强抑制剂;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时间长者为准)使用过 CYP3A4强诱导剂。
7. 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尚未从严重副作用中恢复或出现明显创伤性损伤、长期未愈的伤口或骨折(病理性骨折除外)。
8. 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根治性切除的宫颈原位癌等可考虑入组。
9. 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注:存在脑转移且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停用激素治疗脑转移≥3 周且经 MRI 确认疾病稳定≥2 个月),并已从先前治疗(放疗或手术等)后的急性不良反应中恢复,可考虑入组。
10. 患者不能吞咽制剂,或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无法充分吸收的胃肠道功能损害或胃肠道疾病(例如,既往部分或完全胃切除术、既往 Roux-en-Y 或 Whipple 手术、未治愈的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未控制/难治性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重大肠切除术)。
11. 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史,符合 Child-Pugh B 级或 C 级,包括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如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
12. 患者目前记录有 1 级以上肺炎或间质性肺病(ILD)。
13. 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及心包积液,定义为通过检查发现,并且近 2 周需要通过穿刺进行控制,或增加药物干预以维持症状(仅通过影像学检查才能发现的少量积液患者可以入选)。
14. 患者患有具临床意义的、未能控制的心脏病和/或近期心脏事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研究治疗开始前 12 个月内有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有症状的心包炎或心肌梗死病史
• 记录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 II-IV)
• 记录的心肌病
• 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或超声心动图(ECHO)确定患者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 在过去 12 个月内有任何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如双束支传导阻滞、Mobitz II 型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室上性/结性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病史。
• 存在高血压病且经多种降压药物治疗后仍未获良好控制,如收缩压(SBP)≥160 mmHg 和/或舒张压(DBP)≥100 mmHg,或者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
• 长 QT 综合征、特发性猝死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以下任何一项:
– 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的风险因素包括未控制的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心力衰竭病史或具临床意义/症状性心动过缓病史
– 具有延长 QT 间期已知风险和/或已知导致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伴随药物,不能停药或换用安全的替代药物
• 心动过缓(静息时心率<50),通过 ECG 或脉搏测定。
• 筛选时,ECG 检查无法确定 QTcF 间期(即:不可读或无法解读),或校正 QT(QTcF)> 470 ms(女性)(使用 Fridericia 校正)。测量异常的受试者复测两次,取复测三次 ECG 的平均值。
15. 有出血倾向、血栓史或癌栓史,包括且不限于:
(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个月内出现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2)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消化道出血病史或有明确的消化道出血倾向;
(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的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病史(无症状且无需临床干预的除外),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肺栓塞等;
(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经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癌栓的情况。
16. 拟接受依维莫司治疗的患者,存在充分治疗后仍未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HbA1c >7%)。
17. 已知对 QLC1401 片、联合治疗药物及其成分过敏。不允许已知对其他雷帕霉素衍生物过敏的患者接受依维莫司治疗。
18. 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 抗体)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异基因骨髓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1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细菌、真菌、病毒等)或原因不明的体温>38.5℃(肿瘤性发热需经研究者评估后方可筛选)。
2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或获批的 COVID-19 疫苗。
21. 研究者判断对受试者安全性构成风险或存在不适合参加/干扰本研究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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