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18周岁,男女不限。"],["患者符合以下诊断:n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证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并根据RECIST 1.1标准判断有疾病进展证据;并且患者对所有与临床获益相关的既定标准疗法不耐受或已发生了疾病进展,或者患者同意推迟或放弃已知对其疾病可能具有临床益处的治疗;或没有其他的标准治疗方法;或研究者认为,不能采用目前的标准疗法进行治疗。n注:I期主要关注的肿瘤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肾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肝细胞癌、胰腺癌、乳腺癌、卵巢癌和结直肠癌。"],["根据RECIST 1.1标准,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的定义为经CT或MRI影像学检测非淋巴结病灶可测量直径最长 ≥10 mm或单个病理性淋巴结病灶短直径 ≥15 mm。"],["研究者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 ≥12周。"],["I期研究中,按照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的评分标准表现状况评分为0或1分。II期研究中,ECOG评分为0到2分。"],["如果患者之前进行过大手术,则在筛查时必须已经过至少4周的恢复。"],["根据研究者的评估,患者具有足够的肺、心血管、血液、肝和肾功能。"],["患者在第1次LAT010给药前12个月内未接受任何IL-2相关的治疗。"],["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如下:n a. 血液学n i.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个细胞/L;n ii. 血小板计数 ≥7.5×1010个细胞/L(首次给药 LAT010 前7天内不得使用血液成分或促造血细胞生长因子作为支持治疗);n iii. 血红蛋白 ≥90 g/L,允许于7天之外进行红细胞输注以达到阈值目标。n b. 肾脏n i.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30 mL/min。n c. 凝血n i.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正常值上限(ULN);n ii. 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正在接受抗凝治疗。n d. 肝脏n i.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 ≤3.0×ULN(无肝转移),或 ≤5×ULN(有肝转移);n ii. 胆红素 <1.5×ULN(吉尔伯特综合症除外)。"],["先前治疗引起的毒性已恢复到 ≤1级,除非研究者判断毒性不构成安全风险,如脱发(任何级别)或疲劳(允许达到2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90天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包括同时使用杀精子剂和屏障法、宫内节育器、或激素避孕药)。育龄女性患者和绝经后 <12个月的女性必须在第1次LAT010给药前7天内进行妊娠测试且结果为阴性。"],["从筛查期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在最终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90天内,男性患者不得捐献精子。"],["II期临床研究入组标准还包括:n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n a. 患者愿意并能接受肿瘤基线活检和治疗活检。如果患者有残留的肿瘤块,只能在有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其活体肿瘤组织,经申办方批准,可用存档的活检样本(经冷冻或福尔马林固定)作为基线样本。n b. 经诊断,患者经组织学证实为II期试验所选的瘤种。n c. 患者在参加本研究之前已经接受了该瘤种的标准治疗,并且患者同意推迟或放弃已知对其疾病可能具有临床益处的标准治疗。n d. 之前接受过最多1种抗血管生成疗法治疗,例如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抗VEGF)治疗。"]]
排除标准 [["心血管n a. 患者在过去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事件、中风或短暂缺血发作病史。n b. 患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评分III级或IV级)病史或需要治疗的未控制的临床显著心律失常病史。n c. 患者在首次LAT010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n d. 根据一式三份的12导联心电图,患者有QTc延长至 >480毫秒(ms)。"],["其他n a. 患者正在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介入性)临床研究或介入性研究的后续随访部分。n b. 在第1次LAT010给药前3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另一种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以较短者为准。n c. 患者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然而,在第1次LAT010给药之前稳定至少2周的明确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治疗(如手术、放疗)是可以接受的。n d. 患者有另一种活动性原发性恶性肿瘤,尚未进行治疗。但是,在与医疗监督员讨论后可以有例外情况存在。非转移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是可接受的。n e. 患者有既往治疗的严重irAE病史,定义为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4级不良事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10 mg/天或同等剂量的泼尼松治疗>12周的3级不良事件。"],["近期的医疗问题n a. 患者证实有活动性感染,需要在第一次LAT010给药前7天内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n b. 患者在第一次LAT010给药前7天内出现活动性未控制的出血。n c. 患者在第一次LAT010给药前7天内出现严重或不愈合的伤口、瘘管、皮肤溃疡或不愈合骨折。n d. 患者在第一次LAT010给药前30天内接种了活病毒疫苗(注:季节性流感灭活疫苗和新冠肺炎疫苗除外)。"],["患者患有复制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或丙型肝炎感染。然而,非活动性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HBV DNA滴度<1000 cps/mL或200 IU/mL)或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接受治疗的非复制性疾病患者入组也是可以接受的。"],["患者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治疗。"],["患者已进行器官移植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患者在给药前第2天或第1天,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病毒RNA检测结果呈阳性,无论是无症状或是出现新冠肺炎症状。"],["患者患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严重疾病。"],["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估或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情况。"],["患者对LAT010或其成分有过敏史,或有研究者或医学监督员(如适用)认为患者有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用药史或其他过敏史。"],["患者患有任何疾病、医疗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医疗条件、器官系统功能紊乱或社会状况可能会干扰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ICF)的能力,对患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患者在第一次LAT010给药前7天内进行的妊娠检测结果为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患者不愿意或无法遵守方案要求。"]]
给药方案
LAT010 注射液配制好后将按照指定的剂量静脉输注患者,每2周给药 1 次,每个治疗周期为 28 天,最多给药 48 周(即 12 个治疗周期)。LAT010 用 0.9%氯化钠注射液进行稀释。每次给药的体积应不超过 100 mL,静脉输注时间不超过 60 分钟。
徕特康生物:LAT010注射液
作用机制:IL-2抗体融合蛋白药物
适应症:实体瘤
徕特康生物1类新药LAT010注射液获批临床,拟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公开资料显示,这是一款“α-clash”IL-2抗体融合蛋白药物,此前已经在美国获批临床。该产品利用抗体的靶向性抑制作用有效地阻断IL-2细胞因子的免疫毒性和免疫抑制效应,同时完整保留了IL-2激活免疫系统杀伤癌细胞的功能。临床前研究数据显示,LAT010能够高度特异性地靶向具抗肿瘤活性的免疫细胞亚群,且极大地避免了毒副作用和免疫抑制效应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