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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 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的II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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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初治)
药品名称:
头颈鳞癌
适 应 症:
SYS6002联合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
癌      种:
头颈部癌
人群类型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具有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或转移性HNSCC,且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原发肿瘤位于口腔、口咽、下咽或喉。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18(含)周岁以上,性别不限;
2)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3)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具有局部治疗无法治愈的复发或转移性(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 8版分期系统)HNSCC,且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原发肿瘤位于口腔、口咽、下咽或喉;
4) 能够提供保存良好或新鲜肿瘤组织,需要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进行PD-L1及Nectin-4表达检测[基于中心实验室的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 ;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脑转移灶不作为靶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7)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8)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血常规: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
血红蛋白(HGB) ≥ 90 g/L或≥ 5.6   mmol/L
肾脏功能
血清肌酐(Cr) ≤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基于Cockcroft-Gault公式
肝脏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Gilbert综合征者/肝转移者≤ 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肝转移者≤ 5×ULN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ULN
符合以下任一项标准的参与者将从本试验中排除:
1) 原发部位为鼻咽、鼻腔、鼻窦、唾液腺、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皮肤或原发部位不明的鳞状细胞癌。
2) 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进展中的脑转移者不能入组。已完成针对脑转移灶的治疗(放疗或者手术)患者首次给药前4周内转移灶稳定且无相关症状(无药物控制下)可入组。
3) 既往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性 HNSCC 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4) 已知对SYS6002、JMT101、恩朗苏拜单抗注射液产品的任何组分产品过敏者。
5) 根据NCI-CTCAE 5.0版,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 1级(2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6) 以下药物或治疗的洗脱期未满足对应要求者需排除:
分类 治疗 洗脱期(至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手术 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至少4周
抗肿瘤治疗 根治性放疗 至少4周
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姑息性放疗或局部治疗 至少2周
静脉注射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 至少2周
其他 临床试验药物 至少4周
减毒活疫苗 至少4周
CYP3A4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 至少2周
7) 可能妨碍患者参加研究的任何严重和/或未经控制的并存疾病:
a.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使用Fridericia公式矫正的QT间期(QTcF)> 470msec;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例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既往或现在患有严重且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有影响的;  
b. 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异常指标:
HbA1C≥8%;
有活动性角膜炎和角膜溃疡者;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存在≥2级神经病变;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且HBV DNA ≥1000cps/ml,或2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应同时检测HCV核糖核酸(RNA),且HCV RNA为高于检测定量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经判断风险不可控,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或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异体干细胞或器官移植史;
对单克隆抗体制剂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和无法控制的过敏性哮喘史;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参与者进一步入组筛选:控制良好的Ⅰ型糖尿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参与者;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他任何恶性肿瘤,除外已手术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既往具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ILD/非感染性肺炎者,其中无需临床干预的局灶性放射性肺炎,经研究者与申办者讨论确定无风险者除外;
需要系统性使用高剂量类固醇(>1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者;
既往存在其他严重疾病(例如,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尚未消退、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肾病、未控制的胰腺炎、未控制的肝病、活动性胃溃疡、胃肠道出血、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以及重度凝血病的体征和症状)、家族性或地方性疾病、精神性疾病或药物滥用等,研究者认为其会干扰研究计划、治疗和随访级研究评估;
8) 哺乳期或妊娠期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入组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哺乳期女性停止母乳喂养,则可以参加本研究,但是在研究治疗持续过程中及结束后,不能重新开始母乳喂养。
9) 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拒绝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注:有生育能力(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医学确认为绝经后(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的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10)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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